空闲时间,上网随手刷个单,给商家写个好评。自己赚个几块钱收益、商家获得了需要的好评数、刷手管理团队抽取一定百分比的费用,这个看似“三赢”的模式实质上却违反了国家法律。12-24,静安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刷单”造成的非法经营案,主犯陈某的刷单流水竟然高达14亿元。
被告人陈某在瞄准部分商家为吸引客流、比拼平台检索排名的需求后,2019年,陈某和潘某合作从事刷单业务。一开始,团伙把“业务”集中在大型电商平台的新零售业务,因为电商平台在新零售业务推广期间,给予销量好的商户优惠。由陈某管理和运营刷手团队完成刷单,由潘某等人联系平台商户拓展业务。潘某得到商户“订单”后,把店铺需求和刷单数、刷单金额通过相关联络人发给刷手团伙管理人陈某,再由陈某联络手下的“刷手小组”,由各“小组负责人”进行业务分发,最终由末端的刷手根据需求到指定的网上店铺支付。
商家在收到钱款后,会将钱款直接转给陈某或者指定账户,最后流向“小组负责人”各自控制的刷手。商家支付的“佣金”也会按照比例进行分成。为笼络更多刷手,除了给予每单5元至20元不等的“利润”之外,在各个平台的积分也归刷手所有。团伙在帮商家刷单的同时,还开展了“信用卡套现”,刷单团队“管理人员”会扣除相应手续费,将剩余钱款转账到刷手指定账户。就此,团伙实现了大量“套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9人采用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通过按比例向付款人收取“套现手续费”等方式从中获利,均涉嫌非法经营罪。除了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之外,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五年三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素材来源:静安台 记者:张琦 摄像:任超 编辑:陶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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