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身房锻炼时受伤,不少教练会对伤者进行应急按摩,但因为缺乏相关技能和资质,不专业的“救助”可能会使伤情进一步加重。上海一中院今天(12-24)宣判了一起相关案件,伤者要求健身房赔偿,会得到二审法院支持吗?
2020年的一天,周某到小区楼下的健身房锻炼,在跟着教练和大家一起做有氧操时,膝关节突然扭伤。
健身房工作人员介绍,当时周某瘫坐在地上,看上去很不舒服,他们把她扶到了外面的沙发上,拨打了120电话,在此期间,教练帮周某做了些简单的复位动作,类似腿部的拉伸。
之后,周某到医院治疗,近20天后才出院。周某认为,扭伤后教练的复位动作导致了她髌骨骨折,起诉要求健身房及其所属总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审法院认定 被告对其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周某不服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提示,周某髌骨关节发育不良,可见其特殊体质是右髌骨脱位的基础原因,教练对此无法预见。此外,团体操教练一对多,难以一一兼顾,周某也未能根据自身状况 适当控制运动强度,因此就右髌骨脱位而言,周某自身承担全部责任。
而司法鉴定也明确,教练未能正确复位已脱位的髌骨,并活动其右膝关节,可加重伤情,使康复时间延长。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健身房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改判,医药费、护理费等总金额为3.2万余元,因此健身房赔偿周某6500余元。
而针对一审判决认为教练救死扶伤的良好品行不应摒弃,二审法院认为 这并非"好心办坏事",而是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当处理。
上海一中院法官韩朝炜解读,当时周某无生命危险、无急救之需,健身房的教练、工作人员,其实完全有时间和能力,通过更恰当的方式,让其得到及时的治疗。救死扶伤是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但对受伤者进行现场救护,需要由具备医疗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普通人光凭热情和勇气是远远不够的,本案中的健身教练显然是盲目自信,给周某造成可以避免的二次伤害。
法官同时提示,健身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身状况及风险充分评估;而健身房也应完善机制、用对人,遇到突发状况既不能不管、也不能乱管。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冯家琳 实习编辑:张徐俊)
剑网行动举报电话:12318(市文化执法总队)、021-64334547(市版权局)
Copyright © 2016 mzyl.or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发表你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