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云南省文山州违建小水电敷衍整改严重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根据云南省委的要求,省纪委监委第一时间以事立案直查直办,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经查,省水利厅及相关领导干部在审核确定二河沟一级电站清理整改分类时“放水”,将本应纳入“立即退出类”的二河沟一级电站列为“限期退出类”;文山州政府,文山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领导干部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对反馈整改问题置若罔闻、不予重视,片面强调本地区实际,弄虚作假、心存侥幸,反馈问题长期得不到整改解决。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党纪法规,经省委批准,决定对文山州违建小水电敷衍整改严重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一、给予4个责任单位通报问责
给予省水利厅、文山州政府,文山市委、市政府通报问责,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5名省管干部的追责问责情况
(一)对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刘刚同志进行谈话提醒;给予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訚楠同志诫勉问责。
(二)文山州委原副书记,州政府原党组书记、州长张秀兰,对此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张秀兰因严重违纪违法,已被立案审查调查。
(三)给予文山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周家宝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文山州政协保留副厅级待遇干部,时任文山州副州长李春林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三、对8名处级干部的追责问责情况
(一)给予文山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州信访局党组书记,时任文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王复兰同志诫勉问责。
(二)给予文山州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周廷喜同志诫勉问责;给予文山州工信局党组书记、局长、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主任、州中小企业局局长、二级巡视员,时任文山州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邹春明同志诫勉问责;给予文山州林草局党组书记、局长、二级巡视员周贤柱同志诫勉问责;给予文山州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明荣同志诫勉问责;给予文山州外事办四级调研员,时任文山州林草局党组书记、局长、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付永刚同志诫勉问责。
(三)给予文山市政协保留副处级待遇干部,时任文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黄绍科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文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邓月文同志进行谈话提醒。
四、对3名科级干部的追责问责情况
(一)给予文山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松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文山市林草局党委书记、局长吴新喜同志诫勉问责。
(二)给予文山市水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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