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因乘客抢夺方向盘造成的重庆22路公交车坠江事件令人痛心,而此事件发生后,仍有少许人对阻碍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行为不够重视,各地仍有一些类似案件发生。今天下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阻碍司机正常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12-25,王某酒后乘坐宝山公交93路公交时,猛然发现自己坐过站,王某遂借着酒劲,走到公交车驾驶员身旁要求其将车辆倒回站,以便自己下车。驾驶员岂能接受王某无理要求,明确表示拒绝。看到驾驶员居然不答应自己自认为合理的要求,王某便开始多次拽拉放线盘及司机的手臂,严重阻扰司机正常驾驶公交车。经驾驶员及同车乘客劝阻后,仍然继续拉扯不罢休。驾驶员为保障乘客及车辆安全,被迫将公交车停在十字路口,并及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将王某抓获,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王某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当日,王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此后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王某进行逮捕并依法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上海宝山法院结合各项证据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阻碍公交车司机正常驾驶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王某的累犯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上海宝山法院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乘坐公交车时,切莫以为辱骂、谩骂,动手拉拽、击打驾驶员甚至抢夺方向盘等行为事小,这些行为均属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往事历历在目,切莫以身试法,甚至酿成不可逆装的大错。
(看看新闻Knews记者:胡明冬 实习编辑: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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