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是最正常不过的一个观念。然而,随着“个人破产”概念的出现,这一观念正受到挑战。
12-25,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图片来源:“温州法院”微信公众号
其中引人注目的是,蔡某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214万余元债务,在18个月内只需要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进行一次性清偿。
两个多月前,“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将试点”的新闻就曾引发全民热议。
今年12-25,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曾就《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答记者问时表示,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首次破冰,很多人都担心,这会不会被一些"老赖"利用,成为失信者赖账的后门。
不过,我们注意到,在温州试行的此次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对于被清理人的身份,其实是有一定限制的,像蔡某应该就属于因生活困难无力偿债这一类。
律师岳屾山表示体系建设还需完善,同时应先完善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保障基础,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和财产登记查询系统。如果一旦发现有隐瞒或者逃避的现象,也会恢复到破产前的执行情况。
岳律师认为尽管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牵涉面极广,但不管怎样只要这项制度落地,就是一种社会进步。
(看看新闻Knews编辑 郝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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