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24下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奉贤区庄行镇潘垫村村委会进行了一场公开庭审活动,这是一起有关健康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不过,这起案件却吸引了众多当地的村民、以及人大代表、司法工作者等 一起前来旁听。那么,这究竟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呢?
这起案件的原告黄女士是奉贤某小区的一位居民,而被她告上法庭的,则是她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
原告代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0225.63元。”
事情发生在12-24,当时黄女士前往同住一个小区的朋友家串门,等她正准备从朋友家返回时,却发现室外下起了雨。为了避雨,黄女士一行人决定通过小区的地下车库返回自己的家中,然而,黄女士走到了地下楼梯最后一个拐角处时却发生了意外。
黄女士:“左脚踩在这个木板,木板是一条一条钉起来的,钉起来以后我这个脚卡在里面,就脱掉了,那么我站不住了,站不住了就倒下去。”
根据相关鉴定,黄女士的伤情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
原告代理:“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个司法鉴定意见书,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要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的伤残是10级伤残,并且10级伤残以外,她的原告的三期是误工的期限是150天、营养的期限是90天,护理的期限也是90天。”
更让黄女士感到气愤的是,事发之后,物业公司一直不愿和她协商解决这起事件,甚至从来都没有探望过她。于是,黄女士只好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不过,物业公司认为,事件的发生,黄女士自身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物业公司一方还提出,事件发生的地点实际上属于本案的另一名被告,小区的开发商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服务范围,因此应当由他们来承担责任。
不过,开发商的说法却和物业公司截然相反。
置业:“首先原告所称的放置的木板并非被告放置,是第三方业主放置的一块木板。第二点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由于其不注意导致的伤害,原告应当承担过错。第三点,被告因已将相关物业的管理权交给被告二,相关的设施以及场地管理应有被告二承担,因此相关的义务、注意责任也应当由被告二承担。”
一时间,法庭上出现了各方当时僵持不下的局面。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案件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也都同意进行调解。
原告代理:“毕竟,在这次事故的发生过程当中,当事人也确实未做到了谨慎的义务,那么根据现在的司法实践当中,我也跟当事人进行多次的沟通,多次的沟通以后,当事人觉得这个责任(30%)是比较合理的,客观的。”
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黄女士自愿承担30%的责任,余下70%的赔偿责任由物业公司和置业公司各自承担一半。
今年12-24下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奉贤区庄行镇潘垫村村委会进行了一场公开庭审活动,这是一起有关健康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不过,这起案件却吸引了众多当地的村民、以及人大代表、司法工作者等一起前来旁听。那么,这究竟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呢?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刘晨 编辑:刘喻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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