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英文双语《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全面总结四年来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党和国家大局,强化海事审判体系和能力建设,推进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情况。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依法审理各类海事案件,全面提升审执质效
2018年至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海事刑事以及海事执行案件132633件、审执结133309件。其中,受理海事海商案件89384件,结案88764件;受理海事行政案件4339件,结案4227件。海事法院试点受理海事刑事案件45件。受理海事执行案件38795件,结案39897件。
四年来,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受理涉外案件10397件、涉港澳台案件2693件;审结涉外案件10611件、涉港澳台案件2782件。十一家海事法院扣押船舶2717艘,其中外籍船舶105艘,港澳台籍船舶24艘。拍卖船舶1252艘,其中外籍船舶30艘,港澳台籍船舶9艘。
第二部分,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助力建设海洋强国
一是坚持科学谋划,服务保障国家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文件,指导海事审判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服务建设海洋强国。各海事法院结合各自区位优势,主动对接当地海事司法新需求,制定相应实施意见,各项务实举措成效突出。
二是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海事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依法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凸显了海事司法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彰显了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态度、责任和担当。
三是加大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公布指导性案例,完善配套规则体系,为保护海洋环境提供了有力依据。不断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为实现海洋环境审判的高水准、高质效奠定基础。建立高效合作机制,在海事法院之间、海事法院与海事行政机关之间共建共享合作平台,形成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
四是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审理涉及货物运输、综合物流、船舶碰撞等各类海事案件,加强对船舶修造、航运融资、航运保险等涉船舶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案件的审理,维护航运商贸秩序。依法审理港口作业、码头建设、港口疏浚以及涉及海洋工程、邮轮旅游、海洋开发利用等纠纷案件,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依法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发挥司法护航作用。越来越多与我国没有管辖连结点的案件当事人主动选择海事法院管辖,充分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三部分,持续强化审判体系和能力建设,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一是完善涉海法律体系建设,提供海事审判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深度参与海商法修改,积极建议修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完善中国特色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发布海事审判指导性案件和典型案例,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及时发布会议纪要等司法文件,指导全国海事审判实践。
二是创新工作制度机制,完善海事审判体系。新设南京海事法院,形成包括11个海事法院、42个派出法庭在内的全国海事审判组织体系,极大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持续完善海事行政诉讼审理机制,支持监督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稳步推进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为进一步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积累经验。
三是推进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打造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海事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跨域立案,海事司法影响力和辐射力显著提升。推动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多车道”。海事司法透明度不断增强,多语种应用走在中国法院前列。设立中英文门户网站,常态化发布海事审判中英文白皮书,向世界传播中国海事司法的声音。
四是注重强化队伍建设,增强海事司法能力。强化实务培训,深化学术研讨,开展法治研究,为打造高素质的海事审判专业化队伍奠定坚实基础。举办国际论坛、参加国际研讨,广泛凝聚法治共识。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诠释中国法治经验,贡献中国智慧。
五是强化现代科技支撑,提升海事审判信息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全新的中国海事审判网,各海事法院积极开发各具特色的审判辅助工具,海事审判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全面推进。
《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还在附件中编列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订的涉海司法解释,海事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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