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9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介绍,为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处罚方式,做好与相关上位法的衔接,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草案)》。日前,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决定,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今年12-24起施行。
《决定》主要有5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修改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中涉及的已不使用的机构名称、已调整的机构名称、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等,对这些名称作了调整。
二是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修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删去其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
三是优化处罚方式。修改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删去已取消或者已被其他规定替代的罚款事项相关规定。修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增加信用修复相关规定,赋予执法人员必要的行政检查手段,强化法律义务的落实。
四是与上位法做好衔接。修改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与2022年修正的对外贸易法关于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相衔接,对该条例中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相应修改。
五是废止煤炭送货办法等13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
编辑: | 丁桃 |
责编: | 金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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