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北京的李先生突然接到一通陌生来电。对方在电话里询问李先生购房时的房屋价格,李先生以为是中介的骚扰电话就挂断了。
谁知,没多久,他就接到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一纸传票。
原告是这套房子的原房主李阿婆,由于患病导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她的儿子陈先生成了她的法定代理人。陈先生表示,母亲卖房并没有征得他的同意,而且交易的时候陈先生并不知情。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
李先生吃了一惊,这套房子是他当初以175万元向原房主李阿婆购买的,经过了中介的层层审核,而李阿婆从没说过自己还有儿子,房产证也是李阿婆单独所有。怎么时隔两年以后,又冒出了一个儿子呢?
对此,陈先生称,他三岁时父母离异,年幼的他并不知道自己母亲的情况。直到21岁时,母亲患上了精神病,母亲的单位找到了他,让他承担起母亲的监护责任,为此可以分配一套北京市朝阳区两居室的房子。
后来,陈先生出资3万元,他的母亲李阿婆出资1.6万元,买下了这套房子。
然而,陈先生和母亲住在一起却是摩擦不断。无奈之下,陈先生只好搬出房子,李阿婆则由她的侄子来照顾。
但是,到了2015年,李阿婆卖掉了房子联系不上了。几经辗转,陈先生终于发现李阿婆在北京市房山区又买了一套房子。
陈先生觉得李阿婆擅自卖房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于是把她告上了法庭。
在这起诉讼中,受法院委托,相关机构给李阿婆做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是,李阿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这起诉讼,李先生最后是撤回了诉请。
然而,到了2018年,陈先生发现李阿婆又将房子卖给了李先生。这一次,陈先生作为李阿婆的监护人将李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卖方李阿婆为该房产的单独产权人,仅是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导致不具备处分能力,而非无权处分。简单说,李阿婆具有对房子处理权但是她没这个能力处理。因此,买方李先生的行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最终判决,李先生与李阿婆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李先生想要挽回自己的损失,恐怕还需要向法院另行起诉。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刘晨 陈敏佳 实习编辑:钟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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