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江女士在小区内倒车,结果不慎与旁车发生碰撞事故。本来,这就是件普通的单车事故,肇事责任也很明晰。可保险公司受理车主的理赔申请后,却坚持不予理赔,这究竟是为了什么?
“顶包”事故遭拒赔
李先生和江女士夫妻俩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区内。2015年5月16日23时10分许,江女士在小区内驾驶公公李老伯的轿车准备外出,在倒车时不慎与案外人王先生停放的轿车相撞,导致两车严重受损,损失高达3万余元。
次日交警部门调查事故情况时,李先生称自己是驾驶人,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责。
事故发生后,李老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派员上门核验事故,询问中得知,事发时实际驾驶人系江女士,当时一同坐在车上的还有江女士的一位女伴。李先生表示,自己出面向交警承认肇事,是因为家中关于车辆的事情均由他操办,妻子并不熟悉,故由他代为处理事故。
保险公司核实后认定,因肇事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与报案信息不符,故只同意在交强险部分赔付2000元,其余拒赔。
无奈,李先生只得先行赔付王先生修车费6500元,并花2.6万元维修了自家车辆。之后,再由李老伯出面,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3.05万元。
理赔诉请被驳回
法庭上,李老伯称,其子李先生因失误导致交警错误认定其为肇事驾驶人。但在向保险公司报案时,李先生就曾告知驾驶员是妻子江女士,并未隐瞒事实。因事故损失是实际存在的,且免责条款并未提示说明对该种情形不予理赔,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在向保险公司和交警报案时均称驾驶员为其本人,《出险车辆信息表》也显示报案人和出险时的驾驶员均为李先生。故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谎报驾驶人,符合免责条款规定的“伪造现场”情形,属于免赔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所谓“保护”即保护事发现场,不仅指保护车辆被撞击的状态,还包括对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生理、精神状态的保护,以便确定驾驶员驾驶时的状态是否属于免责情形甚至属于违法。
结合事情发生于周六晚间23点,驾驶人江女士与其女伴一同出行,故保险公司对江女士驾驶状态产生怀疑并非完全没有依据。即便李先生没有故意隐瞒,不属于“伪造现场”,但其行为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对江女士的驾驶状态无法查证,进而难以认定事故性质,李先生对此存在过错,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此外,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现并无证据证明李先生在事发时如实告知了实际驾驶人为江女士,故有违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一审宣判,驳回李老伯的全部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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