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校园欺凌”还得法律说话
13日凌晨,中关村二小校再次发布事件声明,声明表示,通过调取楼道监控录像,并经多方调查,认为事件中涉及的三名学生属正常同学关系,课上课下互动正常,没有明显的矛盾冲突,因而认定所谓的"厕所垃圾篓扣头事件"属于偶发事件,并非校园欺凌。
声明还说,学校领导曾多次提出要到受伤害学生家中看望孩子,并与家长沟通,但遭到了推托。
对于这份声明,受害学生父亲通过短信告诉记者,“现在与学校对此事的认识不在一个层面,有些观点无法达成共识,但仍会选择继续诉说自己的经历和感受”。
关于该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看看新闻Knews记者也多次联系中关村二小及北京市海淀区教委,但双方都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那么这件事究竟算不算“校园欺凌”?目前我国并没有界定"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文件。可参照的最新依据是,今年5月初,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通知。通知中对“校园欺凌”定义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认为,不论是施害方还是受害方,都是未成年人,从这个角度,学校保护当事双方的初衷可以理解。但能否认定为“校园欺凌”关键还要看当事人是否受到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关村二小不认为这是校园欺凌,但一个既成事实是,受到伤害的孩子已经形成心理创伤,需要专业治疗。
孩子病情的诊断书上面写着“急性应激反应”,专业人士解释说,这是在遭受急剧、严重的精神创伤性事件后,产生的一种精神障碍。但在中关村二小看来,这种精神创伤似乎不足以构成欺凌,因为看起来孩子们“互动交往正常,没有明显的矛盾冲突”。在“校园欺凌”中,对比明显肉体上的伤害,心理或精神伤害往往常常被忽视。
去年5月,安徽怀远县火星小学被推到了媒体聚光灯下。该校六年级一个只有七名学生的班级中,六个孩子长期被副班长勒索钱财、甚至被逼喝尿。
“怕”是孩子们重复最多的词。相比身体伤害,这种心理和精神伤害往往隐匿于无形,但危害确是难以估量的。
在去年5月,山东青岛胶州市第十二中学的一名初三学生选择跳楼轻生,原因竟是不堪同学长期的言语羞辱、嘲笑、谩骂。幸运的是,跳楼学生最终捡回一条命,但欺凌产生的心理阴影和精神创伤,可能要在更长的时间里伴随他左右。
校园本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这是今年6月李克强总理的批示。而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却让这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到巨大的伤害。
新华社13日晚间发文质问,中关村二小“校园欺凌”事件为何处理就这么难。文章指出,“在反校园欺凌议题上,中国比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距离较大。例如,美国佐治亚州从1999年率先制定反欺凌法,至今全美都有了针对校园欺凌的立法。而在中国,针对校园欺凌立法上仍是空白。”
纵观过去被媒体曝光的校园欺凌事件,事后都有着相同的发展轨迹:学生被欺凌--家长发现并找学校反映--学校内部淡化处理--家长不满自发维权--媒体介入--学校及教育部门高度"重视",这也折射出我国校园欺凌案件处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就是缺乏健全的处理机制。
此外,中关村二小的声明中也提到:学校教育承担的是一个协调者的角色,而不是惩罚者的角色。那么发生“校园欺凌”后,校方就只能一味协调吗?协调不成功又该怎么处理呢?
目前,我国处理校园欺凌只能援引《治安处罚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处理。实际处罚很少,力度也不够,有的只是赔钱了事,不足以对此现象产生震慑。没有健全的处罚、惩戒机制,自然就无法给学生最基本的法治教育。因此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提出建议称,除了立法,目前情况下,学校应该对“校园欺凌”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从进校开始就对老师及学生普及这方面的教育,把“校园欺凌”扼杀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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