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最激动人心的是什么?
——正确答案,当然是年终奖啦!
在经历了双十一、双十二荷包大出血之后,自然是急需年终奖给已经被清空的血槽补个血。不过,去年11月光荣退休的顾阿姨却有点郁闷:原来在参加了单位组织的退休聚餐之后,她发现,自己拿到的年终奖,比12月份退休的姐妹足足少了16000元!
早退休一个月 年终奖少了好几万?
细心的顾阿姨联系了一起退休的其他姐妹们,发现她的遭遇不是个别现象。比起12月份退休的同事,在此前1到11月间退休的人,年终奖都少拿了很多,有的甚至达到三万多元。
顾阿姨和她的同事们都很郁闷,自己虽然没有干完一整年,但同样在这个年度为单位贡献了一份力量,理应参照当年年终奖的标准,按比例给自己发放年终奖才是。为什么会少了那么多?
单位这么发年终奖 究竟合不合理?年终奖怎么发,到底谁说了算?顾阿姨和同事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顾阿姨认为,单位对退休职工奖金发放的差异极不公平,没有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大家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单位支付年终奖差额。而用人单位认为顾阿姨等人所诉奖金系企业自主权的体现,所有员工在退休后都采取了相同的工资标准,符合同工同酬的要求,不同意顾阿姨等人的诉请。
那么顾阿姨和用人单位,谁更有理呢?本期老法师,我们请来了金山区人民法院的唐若愚法官来为大家答疑解惑。金山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唐若愚。
单位这么发年终奖 究竟合不合理?
唐若愚表示,根据这家单位的《职工大会决议》、《单位完善薪酬分配制度的实施方案》、《单位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年终奖发放的对象必须是12月份的在岗工人。顾阿姨等人并非12月份的在岗工人,故不能按照当年的标准发放年终奖。单位也考虑到当年顾阿姨他们也有上班,所以发了年终奖,但是,是根据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发放数额相应计算了比例后发放的。今年单位的效益相比去年更好,所以12月份退休的员工所得的年终奖根据今年的标准,相比更高一些。
奖金系企业自主权的体现 单位:依规办事
法官表示,法律不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同样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围,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等具体事宜。
法院判决:单位并无不妥 驳回原告诉请?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这家单位关于发放绩效奖金的实施方案等文件,都已经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得到了通过,获得了大多数员工的认可,明确了年度绩效考核奖的发放范围为公司在岗员工。这些文件并不是仅仅针对去年的年终奖发放出台,而是早已实施了多年。因此,依据文件精神,根据上一年的标准,向顾阿姨等在12月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发放年终奖的行为并无不妥。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顾阿姨等人的诉讼请求。
标准是否一成不变 劳动者觉得不合理怎么办?
法官表示,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沈雪颖 唐若愚 编辑: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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