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下午三点多,闵行某小区的业主朱先生正准备外出,但他来到地下车库时却发现,车库顶部的通风管道大面积坠落,砸坏了他的汽车。
事发后,朱先生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以及向保险公司报案,但被告之这并不在理赔范围。于是,朱先生又找到了小区的物业。物业的工作人员告诉朱先生,这些通风管道是在2005年该小区竣工时,就一并交付的设施,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今,已经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老化。
但是,物业公司表示,他们虽然发现了问题,却无力维修或调换。因为想要修复这个问题需要对通风管道整体改造,但这么庞大的工程需要动用维修基金,必须经过业委会的同意。
于是,朱先生又找到了业委会,业委会表示,考虑到小区的维修基金有限,业委会决定先进行价格相对较低的拆除作业,并且启动了小区业主的投票工作。
根据业委会提供的投票结果,此次投票总共送达选票469张,回收199张,根据小区相应的议事规则,未按时投票的270张选票将被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最终统计出的投票结果为同意票31张,不同意票436张,弃权票2张,拆除方案没有通过。但是,原告朱先生回忆,他对于小区业委会启动过这样的业主投票并没什么印象。
事后,根据业委会的了解,朱先生属于未按时投票的业主。业委会表示,他们也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但业主投票未能通过,他们也未能为力。
面对这样的局面,朱先生并不接受,于是,他一纸诉状,将物业和业委会都告上了法庭。
首先,朱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所做的安全提示并不到位。并且,朱先生还提出,物业公司也没有尽到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的义务。
为了进一步确认地下车库的实际状况,法官也来到了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经过现场调查,法官认为,对于通风管道的处置,的确需要经过所有业主的确认。但是,物业在日常的管理中,也不是没有瑕疵。
另一方面,在朱先生看来,业委会虽然启动了业主投票工作,问题也不是一点点。但并没有对于业主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因此才导致投票没有通过。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业委会组织的业主投票,其整个过程基本符合法律要求。发生这起损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实际上是小区内的许多业主并没有参与到小区的共同治理中来。
12-24,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了一审宣判。
法官提醒,作为业主,对于自己该履行的权利还是需要去履行的。如果说因为怠于履行这样的权利,造成了损失,最终还是会损害到业主自身的利益。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刘晨 唐春源 实习编辑:徐晓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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