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郭金发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13日一审宣判,共有52名被告人获刑。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金发2011年10月刑满释放后,拉拢被告人白明涛、马亮、杨东发等多人逐步形成了以郭金发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郭金发自称该组织为“哈氏集团”,组织成员接受郭金发的指挥,有组织地在吴忠市利通区及周边地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一组织共计实施寻衅滋事17起,殴打23人,致10人轻伤、轻微伤;强拿硬要和消费不结账数额12万余元;开设赌场6起,召集他人参与赌博累计80余场次,参赌人员累计1580余人次,赌资数额累计达1210万余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162万余元;非法拘禁1起1人。
法院认为,郭金发伙同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组织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大经济利益,通过在娱乐场所强制消费、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吴忠市利通区及周边地区娱乐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在组织成员涉嫌违法犯罪时,为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对被害人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其不敢报案;指使组织成员插手劳务工资纠纷、滋扰餐饮店正常营业、砸毁休闲会所门面,迫使其停业,对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群众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法院一审判决郭金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马亮、赵兵、杨东发等1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11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他3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拘役6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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