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闵行区原副巡视员张有为受贿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对张有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张有为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原诸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华漕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虹桥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集体土地与商务楼宇租赁、企业改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19年间,张有为非法收受7名行贿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00余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有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张有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收益已全部查封、扣押在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张有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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