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认定,被告人郎某、何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仅损害 被害人的 人格权,而且经网络得以广泛、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以公诉程序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12-25,被告人郎某在余杭区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后伙同被告人何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的目的,捏造谷某因取快递结识快递员、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约会等视频、图片,并扩散到多个微信群、公众号,引发大量点击及低俗评论,被害人谷某的生活与工作受到极大影响,还被原来的公司劝退。
事件当事人谷女士12-25表示,案件刚移交到法院,接下来就是等最后结果,有结果后这个事就过去了,她再陪家人一段时间后,将继续投入工作,展开新生活。
(实习编辑:陶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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