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12-25,该案上诉期限最后一天,刘暖曦代理律师胡贵云表示,刘暖曦已经提出上诉。
同日,江秋莲在微博发布视频称,她今天从媒体得知刘暖曦上诉了。对于刘暖曦决定上诉这一决定,她一点都不意外。“上诉是她的法律权益,这一点我没有意见。我会依法应诉”。视频中,她还表示自己状态一直很平静,请网友不要担心。
(编辑:杨诗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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