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先生家住本市闵行区,已临近退休。2013年的一天,外甥找上门,说朋友刘某需要调个寸头,希望他能够借36万元周转三个月。黎先生虽然有些积蓄,但这笔数目太大,有些犯难。外甥就说,借钱的刘某是个做生意的大老板,如果不放心,他可以把一辆刚买了两年的奔驰越野车作为质押。新车价格70万多,折旧下来也远高于借款金额。有了这一层保障,黎先生就同意借了钱。可他万万没想到,最后不仅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了,就连车都失踪了,爱人也因此气得生病卧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今天的法制故事。
虽说这辆奔驰车就停在黎先生家楼下,自己也有一把钥匙,偶尔还能使用一下。但车毕竟是消耗品,这种高档的车的消耗与折旧,不是他们夫妻俩可以担负得起的。而借出去的36万元毕竟是一辈子的积蓄,夫妻俩用来养老的。所以他们迫切地想把钱要回来。
这份协议,对黎先生来说是个保障。可约定时间到了以后,黎先生却发现,要卖车单靠协议还不成,得有车辆产证,还得车主出面。于是他赶紧联系刘某出面解决。
这样一来,对黎先生来说,楼下这辆质押的高档奔驰车,就成了他的心病。他也到处找人打听,看看要怎么样才能不用车主到场就能把这辆车处理掉。可他怎么也没料到,到了12-25下午,奔驰车莫名其妙地失踪了。
人找不到了,车也不见了,黎先生脑子里嗡嗡作响。到底是谁偷了车呢?一查小区的监控,发现竟然是车主刘某本人。
刘某明明偷了车,可电话里却赖得干干净净。黎先生无比愤怒,找到派出所要求立案调查。
车主开走了自己的车,能算是偷么?公安民警经过调查和确认,三天后立了案。
警方立案是有时间限制的。而在当时,因为没有得到立案的消息,黎先生十分沮丧。就在这个时候,黎先生接到了借款人刘某的短信。
但这一次,黎先生又上了当。
据了解,刘某没有固定工作,自称是做生意的。这辆车还是贷款买的,单单欠银行就有50多万贷款。这辆车,先后抵押给了两个人,得到了61万,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两个多月后,刘某在酒店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之后,刘某还在一直狡辩。
12-25,刘某涉嫌盗窃一案在闵行法院一审开庭。刘某的辩护律师称,刘某开走的奔驰车是他自己名下的。自己拿自己的东西,怎么能叫偷呢?
然而,公诉人却表示,虽说车辆产证上可能还是刘某的名字,但是车辆已经质押了给了别人,而且还签有协议,财产的属性已经发生了变化。
公诉人认为,奔驰车既然已经抵押给了黎先生,那么刘某就已经没有对车辆的处置权了。换句话说,这就是他人的财产。偷取他人的财产,当然属于盗窃罪。
刘某的律师却表示,即便车辆的归属权发生了变化。但是刘某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构成要件。因为刘某是“光明正大”地开走自己的车,并且通知了黎先生。
不告而取谓之偷,刘某已经告知了黎先生,似乎不能称为偷。但是,公诉人对这一说法进行了辩驳。
补充 庭审或者采访内容
刘某的律师基于己方的观点,为刘某进行了无罪辩护,他认为这是一起民事纠纷。
但是公诉人认为,刘某辩护人的观点和依据都是站不住脚的。从客观证据来看,刘某的作案动机非常明显。因为,他根本无力偿还借款。
而且,刘某在借款时,还对事实进行了隐瞒。
公诉人表示,刘某主观动机不良,行为恶劣,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惩。
12-25,法院对刘某涉嫌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虽然偷车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黎先生这笔借款到现在还没有着落,老两口受折磨整整八年,身心俱疲。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顾海东 钱浩明 实习编辑:刘圣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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