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要去乘坐火车,途径出发层去停车库停车,不属于接客车辆,处罚对象错误。”缪某在上诉状中提到。然而这样的辩解是否有理呢?上海三中院近日对缪某不服交通行政处罚诉上海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铁路交警支队”)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缪某要求撤销处罚的诉讼请求。
12-26上午,缪某单独驾驶沪牌轿车从内环高架转沪闵高架,于10时19分左右途径柳州路匝道驶入铁路上海南站出发层上匝道口,被铁路交警支队民警拦下,执勤交警向缪某指出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八条规定,驾驶“未载客车辆”驶入南站出发层,当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对缪某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并记扣3分。
缪某不服,认为交警对“未载客车辆”的理解有误,出发层不许空载车辆驶入,仅是针对出发层的接客车辆、出租车、专车等车辆而言。路边设置的禁令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没有起到足够的前置提示作用。一审判决缪某败诉,缪某不服上诉于上海市三中院。
上海市三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交通标志设置是否合法、处罚是否正确。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本案中,铁路交警支队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自12-26在上海南站、虹桥站实施交通管理措施,并通过解放日报、上海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缪某到达铁路南站出发层匝道口前,沿途有2块提示标志,提醒未载客车辆禁止驶入铁路南站出发层。在出发层匝道入口处,还设有未载客车辆禁止驶入的禁令标志。增设的交通标志,内容清晰、准确,明确表达了禁行含义,也充分尽到了合理提醒义务,经审查,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缪某在上海南站出发层被查获时,其车内并无其他乘客,属未载客车辆。在案证据材料反映,缪某并未对其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仅提出是开错了、不是故意的辩解。缪某事后又提出其开车途经出发层前往停车场,停车后准备去乘坐火车的意见,因出发层并非前往停车场的必经之路,该意见并不能成为规避处罚的理由。缪某未载客驾驶车辆驶入上海南站出发层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具体说是未按照交通信号中的交通标志,交通标志中的禁令标志通行。
因此,铁路交警支队依据执法时的证据材料,认定缪某的违法事实清楚,铁路交警支队的处罚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在本案中,上海南站出发层的匝道口外设置了指示标志,匝道口处设置了禁令标志,缪某未载客驾驶车辆驶入出发层,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事实比较清楚,铁路交警支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正确。法官提醒大家,铁路上海南站、虹桥站从12-26起,上海浦东、虹桥两大机场从12-26开始,出发层禁止未载客车辆驶入。
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即将实施,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行为作出了更加细化严格的规定。法官也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尤其机动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交通信号驾驶车辆,共同创建安全、有序、高效的交通环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编辑: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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