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一段男子当街殴打自己20年前班主任的视频在网络热传,引发社会关注。不久前,该案在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这名男子为什么要当街殴打自己的老师?是个人恩怨还是特殊目的?视频又是如何传播于网络,男子是否应为视频热传担责?对于他的行为,法律上又应该如何评价?
2018年12月,这段被冠以“男子反削二十年前班主任”标题的视频,开始流传于网络。12-24,这位名叫常仁尧的男子在网络上发布视频作出回应。
被告人常仁尧自述视频:“我可以这样告诉大家,因为我没有错,我打他是也错,但是错的不止我一个人,他最起码要负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被告人称 上学时遭严重体罚
在这段视频及一些网帖中,常仁尧表示,自己打老师不对,但打这名老师是事出有因,因为上学时这名张姓老师曾经严重体罚过他。与此同时,张老师所在学校的一份举报信也流传于网络,信中对常仁尧这种不尊师重道的行为表示谴责。
视频热传 迅速引来网上纷争
一时之间,这起事件迅速挤入公众视线,有人讨伐常仁尧不重师道,也有人在知道他读书时常被那位老师辱骂之后,对他的行为表示同情甚至理解。很快,这位张老师所在学校和他本人,分别向所在地栾川县警方报了警。栾川警方立案调查后,经过常仁尧父亲的联络,常仁尧购买车票准备从工作地杭州回乡接受调查。随后,在浙江杭州铁路警方的协助下,常仁尧被抓捕归案。
作案动机 成双方激辩第一个焦点
定罪量刑进行了激烈辩论,其中,公诉人认为,常仁尧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辩护人则认为,常仁尧的行为有错,但是并不能构成刑事犯罪。由此,作案动机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第一个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份一天的下午,被告人常仁尧驾驶自己的黑色越野车与同村的潘某外出钓鱼,当车行驶至S328省道栾川乡双堂村19号界碑附近时,遇见骑电动车经过的张老师,张老师是常仁尧初二时的班主任,现任某中学老师。被告人常仁尧则强调,事件的发生源于偶遇,并非像某些网帖所称的是蓄谋已久。公诉机关指控,最后在围观群众的劝说下,常仁尧才住手。张老师回家后,自感被曾经的学生殴打、辱骂有失颜面,就向家人谎称,自己骑车摔倒受伤,随后,自行医疗治愈。
被告人:遭数次体罚和心理伤害
那么,双方到底是有着怎样的恩怨,会导致常仁尧偶遇自己的老师后,大打出手?据常仁尧讲,张老师在任他的班主任期间,曾经数次体罚于他。常仁尧说,他最在意的并不仅仅是体罚,更是张老师对他心理上的伤害,因为当时自己家庭条件不好,所以更为在乎别人的看法。据常仁尧的家人讲,常仁尧偶尔会在梦中惊醒,回忆起当年的事情。为了证明是个人恩怨及常仁尧对老师这个群体并无特别的针对性,辩护人出示证据证明,常仁尧毕业后曾多次向需要帮助的老师和同学捐款,其中,常仁尧曾向高中班主任乔老师捐款一万元。
对“过度体罚”一说 公诉人未认可
对于常仁尧及辩护人提出的,张老师当年曾过度体罚于常仁尧的说法,公诉人未予认可。对于张老师是否有体罚学生的行为,他所在的栾川县实验中学副校长也出庭作证予以了说明。对于张老师是否曾经殴打过常仁尧,田占柱副校长表示并不清楚。
视频带来何影响 责任又该谁承担
流传于网络,引发了很大的关注。在法庭上,这个情节造成的影响到底多大、责任又应该谁来承担,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又一个焦点。对于打人视频带来的影响,公诉人首先出示了一份网络事件分析报告,这份报告显示,在2018年12月16日1时14分至2018年12月27日17时19分周期内,获取舆情信息99648条,其中微博数据总量达76771条,传播受众人数达6.8亿多人次。公诉人认为,这样大范围的视频传播,对张老师的工作和生活都产生了很严重的影响。就此,公诉机关出示了八份张老师同事或邻居的证言,以证明打人视频对张老师的影响。同时,公诉机关出示了张老师家人的证言,以证明视频传播开后,对张老师家庭的影响。
不过,辩护人认为,张老师所受影响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严重影响。同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张老师家人受影响的证据,不能用以给常仁尧的行为作评价。公诉人则认为,常仁尧的行为不仅对张老师造成了伤害,还是对社会道德的挑衅。
公诉人:“被告人常仁尧公然实施犯罪行为,以及事后所造成的负面信息,不仅破坏了社会秩序安宁,而且使公众所树立的良好尊师重道价值观理念受到了冲击,也反映了被告人对法律的公然藐视和对社会道德的悍然挑衅。”
视频广泛传播 是否由被告人担责
对于视频广泛传播带来的影响,是否应该由常仁尧来承担责任呢?控辩双方针对这个问题,从打人视频拍摄的目的、传播过程,以及常仁尧的自述视频和学校举报信对事件起到的作用等多方面进行了辩论。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视频共有9分20秒,前面的一分钟即为网络流传的视频。在法庭上,公诉机关也出示了这份完整的视频作为证据。
视频究竟是是如何流传出去
通过视频可以看到,在前面一分钟的激烈冲突过后,后面的8分钟视频主要是双方在理论。那么,这段视频后来又是如何流传出去的呢?公诉机关指控,12-24,常仁尧截取前1分09秒内容,通过手机微信转发给初中同学杨某,同年12-24,又微信转发给同学辛某,后辛某又转发给其他同学。12-24,该视频迅速在各种微信群转发传播,随之被各大新闻媒体平台关注报道。至于后来如何流传到网上,常仁尧表示并不知情。不过,公诉人认为,正是常仁尧将视频转发给同学,才有后来视频被广泛传播的结果出现。
公诉人:“与常仁尧对单独保存的该视频肆意让同学观看,并首先转发给同学,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根据被告人常仁尧的认知,结合其连年龄、学历、从业经历、社会阅历、经验等,视频传播所造成的后果应在其预见范围之内,其先行传播的行为,连接了拦截、辱骂、殴打并拍摄的行为,和放任该视频传播后对被害人个人及社会所造成恶劣影响的后果,这是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
辩护人:视频只传给几人 不构成“传播”
辩护人则认为,常仁尧只是拍摄视频,然后传给有限的两三个朋友,并且嘱托不要外传,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传播。根据公诉人的指控,视频最早由一个账号传到网络上,但因并未实名认证,无法查证。公诉人则认为,常仁尧传视频给朋友,对最终造成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应属于间接犯罪故意。除了这段打人视频,公诉人还认为,常仁尧自己录制的辩解视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公诉人:“被告人常仁尧于12-24凌晨,又公开发布自己制作的辩解视频,承认网络上传播的打人视频,是自己拍摄的,自己没有错,即使打老师不对,自己也仅占50%。同时还发布文字为自己殴打老师辩解,据统计,该辩解视频约有5.4万人观看,导致张老师被殴打的网络舆情进一步发酵。”
然而,辩护人则认为,是学校的举报信让事件进一步发酵。辩护人解释称,打人视频刚流传到网络上时,很多人以为只是一段单纯的打人视频,并不知道当事人的师生关系,而在学校的举报信传到网络后,师生关系被曝光,事件才迅速扩大。对于学校的举报信如何传到网络,作为证人的学校副校长表示,并不清楚。
法律解读: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那么,基于打人和传播视频这些情节,在法律层面,该如何评价常仁尧的行为呢?常仁尧的行为是否构成公诉机关起诉的寻衅滋事罪呢?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形,(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检方观点: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仁尧,为报复被害人,发泄自己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借故生非,随意当中拦截、辱骂、殴打被害人,并有意录制视频,又将不良视频先行传播给他人炫耀观看,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人则认为,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辩护人提出,司法解释中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之一是无事生非,而常仁尧的行为并非如此。公诉人则认为,应该把常仁尧打人和传播视频这些行为连接起来进行评价。
是否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双方展开激辩
控辩双方,一方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方认为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触犯刑法,这两种法律评价,对常仁尧来说,意味着处罚的不同,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明显轻于寻衅滋事罪的处罚。在庭审最后的被告人陈述阶段,常仁尧对打人的行为表示了后悔与抱歉。
喧嚣过后,这起案件,不仅让我们看到,被告人将怨恨诉诸暴力的方式不可取,也带给我们对教育方法的反思。孩子们尊师重道,老师们让孩子生活在阳光快乐的教育氛围下,这才是我们每个人都希望看到的景象。孰是孰非,最终还要依靠法律来做出评价,据了解该案将于本月10日在栾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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