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不应以13桌菜肴钱款为基数
2013年11月,28岁的小邱与某婚庆公司签订游轮婚礼合同。依据约定,餐饮公司按每桌1680元的价格与婚庆公司结算,小邱则按每桌3436元的价格向婚庆公司支付餐饮费44668元。
12-26,婚礼如期举行。当晚,许多人发生腹痛、腹泻、呕吐、发烧等。12-26,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调查,认定事故系由婚宴菜肴所引起的食物中毒,中毒人数为23名。
本次事件中,小邱代为支付了亲朋好友的医疗费、交通费和误工费,在经济和精神上均遭受重大损害。原审法院认为,小邱要求十倍赔偿于法有据,但无法明确遭
受污染的具体菜肴,因此不应以13桌婚宴菜肴的钱款为基数计算。最终,一审酌定赔偿金为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
二审:惩罚性赔偿彰显法律权威
合议庭认为,根据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物中毒”的调查结论,有理由认为婚庆公司、餐饮公司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小邱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于法有据。
本案中,究竟是某个或某几个菜发生污染而引起食品中毒,无法查明。婚庆公司、餐饮公司是食品生产经营方,有义务也有能力对食品安全的风险予以控制,由其 承担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更为合理。特别是在食品安全形势如此严峻的当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课以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彰显食品安全法的严肃性和权威 性,也更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交易习惯来看,单桌酒席的价格绝非一个个菜肴价格的简单叠加,而是一揽子菜肴的商定总价,故小邱主张按照酒席价格 作为十倍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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