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入住酒店期间不幸猝死,家属认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向酒店索要赔偿,酒店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2月的一天,42岁的陈先生来到一家酒店办理入住,监控显示,当天他身体状态并无异样,入住过程也很顺利。
第二天中午,陈先生外出应酬饮酒,回到酒店后,出现了呕吐症状。酒店经理看到陈先生在房间门口呕吐并带有酒味,便上前询问是否需要就医,陈先生表示不需要,自己回房间休息就行。
到了第三天下午13点50分左右,酒店负责人发现陈先生房间到期却没有办理退房,于是前去查看,进房后发现陈先生躺在床上没了反应。酒店负责人见状立即报警并拨打120,经确认陈先生已经猝死。
惊闻噩耗,陈先生家属认为酒店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将酒店一方告上法庭。
陈先生家属委托诉讼代理人:“酒店在明知陈先生身体出现呕吐的情况下,应该经常去关心他,当天下午或晚上应该多加关注,比如说去敲敲门,看看情况。”
此外,陈先生家属还认为,酒店没有在公示的规定退房时间中午12点前,联系陈先生是否需要续费,没能及时发现异常,可能延误了救治。
陈先生家属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如果退房当天12点的时候,酒店及时关心,尽到他们的义务,这个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
一审法院酌定酒店承担19万元、10%的赔偿责任。酒店一方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酒店基本都有延迟退房服务,不能以公示的12点退房时间作为认定酒店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
酒店一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指出,酒店退房时间非常人性化,在两点之前退房就可以,不收取任何费用,提醒顾客按时续费不属于酒店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此外,酒店一方还表示,酒店房价本就便宜,周边还有医院,有不少病人住在里面,酒店工作人员不可能时刻关注每位房客的状态。
那么,房客饮酒后在酒店猝死,酒店究竟需要担责吗?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酒店工作人员在事发前一天发现陈先生身体不适时进行了询问,事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并拨打120,这些行为可见酒店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卢颖法官:“酒店其实是没有义务时时刻刻、去看房间里房客的状态是否良好,不能对酒店有过于严苛的要求;尽管公示中规定了中午12点退房,但事实上一般酒店都会给予一个延缓的时间,这个时间其实是给入住者的权利。”
从已查明的事实可知,陈先生在房间内猝死。结合陈先生的死亡原因和时间,延迟退房和陈先生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酒店在下午2点前询问陈先生是否需要续费不存在过错。
最终,上海一中院二审改判,认定涉案酒店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 | 赵祎韫 |
视频编辑: | 潘文婷 |
责编: | 方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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