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在商业领域的应用随处可见,大家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人脸数据被泄露、滥用的风险。近日,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公布的案例显示,有多家超市为应对物品失窃、恶意索赔等情况,在超市出入口安装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摄像头及相关技术设备。
今天上午,负责该案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室检察官尹波在接受看看新闻Knew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调查中,他们发现位于监控室的人脸数据处理设备上可以清楚的看到每位消费者进出超市的信息,设备还会对消费者的年龄、性别、心情、消费次数等进行后台数据分析并予以差异化提示。部分消费者甚至还被超市管理人员打上了疑似“小偷”“枪手”的标签,而消费者本人对此浑然不知。目前,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对这一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据了解,相关人脸采集设备的单日采集量超3000条,累计采集人脸图片已超20万张。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室检察官尹波告诉记者,已联合“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设备安装方、硬件提供商、网络数据处理商开展溯源调查,要求相关企业尽快将设备和数据进行删除和处置。
科技是进步了,但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那么,超市管理人员是否知道私自利用识别设备采集顾客人脸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呢?涉事超市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自己只是想着能减少自己超市的损失,标识别有用心的人,没想过这样的行为是否不妥、是否会引发纠纷,更没想过万一采集人脸数据泄露会造成什么样严重的后果。虽然超市此举是为了减少损失,但这一做法中潜藏巨大风险。
实际上,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的现象也不仅仅发生在超市,其他领域也普遍存在。2021年315晚会上,曝光了科勒卫浴、正通汽车等多家公司在名下门店 私自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不久之前,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设立的营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在被采集人毫不知情情况下,通过人脸识别摄像机,采集进入人员的人脸识别信息。
事实上,为防止人脸识别技术过度滥用,我国已经有相关规定。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以采集用户人脸信息为基础的人脸验证、辨识、分析都属于对公民个人生物信息的处理。而针对发生在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人脸信息处理应建立在“告知+同意”规则的基础上,对于人脸信息处理还增设了“单独同意”的要求。
此前,最高法也发布司法解释,规范人脸识别应用,明确只有在应对五类情形下可以使用人脸识别。包括: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既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格限制人脸识别技术,为何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现象依旧屡禁不止?为了防盗、或者其他目的而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行为是否已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此,律师杨邹华表示,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超市、售楼处、商场等经营场所在没有明示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且未征得消费者单独同意的前提下,采用人脸识别设备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相关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杨邹华说,之所以人脸识别技术被过度滥用,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缺乏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比如在这一事件中,超市的管理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了相关法规。还有一些售楼处非法采集人脸信息的目的是为了给房地产开发商“拉客”,然后根据采集的访客信息将客户分成几类,加以区别对待。杨邹华还表示,监管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有时候就算发现有经营场所存在这样的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力度过小,所以才造成人脸识别技术违法但又屡禁不止。
要解决这一问题,在杨邹华看来,从法律层面来说要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及时发现并制止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同时也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要放弃对自己个人信息保护。
(看看新闻Knews编辑:彭晓燕 陈昱卉 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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