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障碍视听作品”,是指面向残障人士(主要针对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及多重残疾人),通过后期重新制作,在视听作品中加入对场景画面、表情动作、人物情绪等要素的阐释说明,促使观众提升观影体验的一种形式。
因为有了“无障碍电影”,不少残障人士得以第一次成为观众。那么,手机APP上播放版权影视剧的“无障碍电影”版本,运营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呢?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上海首例“无障碍视听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今年4月,某视频网站发现,一款名为“无障碍影视”的手机APP,免费传播了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多部影视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公司辩称,根据相关法律,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公司目前已对“无障碍影视”手机APP会员注册资格进行了审核升级,注册会员时必须输入残疾人证编号,经公司验证后确属残障人士后方能使用“无障碍影视”APP观看无障碍视听作品。因此,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明确了“无障碍视听作品”使用的“合理限度”。
我国残疾人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倒数第二位号码代表了残疾类别,1代表视力残疾,2代表听力残疾,3代表言语残疾,4代表肢体残疾,5代表智力残疾,6代表精神残疾,7代表多重残疾。其中,残疾人证全国统一编码倒数第二位为1的视力残疾人、倒数第二位为2的听力残疾人、倒数第二位为3的言语残疾人,根据一般文义理解,应当属于较为明确的“阅读障碍者”,但倒数第二位为7的多重残疾人中目前法律并未明确细分,既包含了阅读障碍者,又可能包含非阅读障碍者。
被告公司仅靠审核残疾人证编号的方式仍不能确保作品仅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且平台分流后势必会造成对原告视频网站权益的损害。
金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为更大程度地保障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不能对提供“无障碍视听作品”的一方过多地苛责其审核方式,著作权方应当在目前技术手段或法律背景下,对此予以适当的宽容。
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无障碍影视”APP上的涉案无障碍视听作品无须下架,APP需定期筛查会员信息,杜绝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使用“无障碍影视”APP观看无障碍视听作品的可能性。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曾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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