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长期无正当收入,手头拮据,男子李某某采用拉车门、砸车窗方式先后5次窃取他人停放于路边车辆内钱财、物品,共计违法所得现金3500余元、手机1部及品牌香烟9包。12-2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12-23,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李某某于上海某工地做工,但工程完成后他长期处于失业状态,手头拮据。碍于面子,他不想问亲朋借钱,也不愿告诉老家的父母自己挣不到钱的事实,所以动起歪脑筋,想到了去拉别人停靠在路边的车辆车门,试图从中偷点钱。
12-23,他乘着夜黑风高偷偷溜至人迹罕至的某路段,为了壮胆,他还提前喝了几口酒。路旁停放着几辆小轿车,他逐一拉动车门,在其中一辆车前用力拉了好几次,果真被他把车门拉开。在车内,李某某找到700余元现金,随后拿着钱落荒而逃。
一次得手后,李某某心存侥幸,随后于2023年1月、2月再次先后4次以拉车门方式窃取车内现金。其中有两次他在车内找到几包软中华香烟及一部苹果手机,出于烟瘾他也一起拿走。还有一次车门始终拉不开,他竟使用路边捡到的重物。将车窗玻璃砸开,但在这辆车内却未寻得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他只能悻悻而去。
几位车主纷纷报警,警方随即根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将李某某抓获。经审查,李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检察机关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露天停放车辆时应注意及时为车门上锁,车内切勿放置贵重财物,避免不法分子觊觎。如发现车内物品被窃或车辆被损坏现象应及时报警,保护个人财产,维护个人权益。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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