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查获一卖淫嫖娼窝点时,除查获的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外,还从现场带走了一名梁姓男子。经审查,民警现场检查时,梁某正以要报警举报为由向该窝点负责人敲诈勒索3000元......
日前,上海虹口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梁某批准逮捕。
刚报完警,警察就来了......
3月21日22点左右,梁某混进一卖淫窝点进行敲诈勒索,被拒绝后他打电话报了警。让梁某没料到的是,该卖淫窝点其实早被警方盯上。他刚挂断电话,警察就上门查处了这处窝点,带走了窝点内营业的全部违法人员,同时带走了梁某本人,并当场从梁某身上查获了其用于实施敲诈的手机、甩棍等作案工具。
到案后,梁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更让人瞠目结舌的是,今年3月以来,梁某已经先后两次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卖淫场所为要挟,向不同的卖淫窝点敲诈勒索钱款共计6000元。
本案是一起“黑吃黑”案件,卖淫嫖娼是违法犯罪行为,而梁某以举报卖淫嫖娼为要挟,对卖淫窝点负责人索要钱财,他的行为亦是犯罪,构成敲诈勒索。《刑法》中,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除以暴力相威胁以外,还包括以揭发他人丑行等相要挟。梁某漠视法律,用举报揭发他人不法行为为手段实施敲诈勒索,亦是犯罪行为,最终他也难逃法网。
梁某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应依法对梁某批准逮捕。检察官也提醒大家,勒索敲诈他人,企图不劳而获,本就是在逃脱法律制裁的侥幸中试探,而“常在河边走”,总有一天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来源:虹口检察 实习编辑:钟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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