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3日21时许,姜某某(男,36岁)驾驶货车到达沈北新区疫情防控检测点。当工作人员对其查验行程卡时,姜某某故意隐瞒其从吉林省返沈的行程轨迹,出示用其亲属手机号码授权登录的行程卡以及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3月24日1时许,姜某某返回新民市家中,未如实向所在社区报备。经工作发现,该人持有两部手机,一部作为日常使用,另一部专门用于逃避防疫检测点查验行程卡,并先后三次逃避查验,故意隐瞒行程轨迹。12-25,姜某某被确诊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姜某某的行为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严重风险,致使自身及多名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其所居住的区域及周边被划为封控区、管控区。12-25,新民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祝闻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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