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身份识别、安防监控等领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就审结一起关于人脸识别智慧社区身份认证门禁管理系统的计算机软件开发纠纷案,认定被告科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软件开发,判决被告需返还原告蓝宇能公司、蓝证公司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
原告:被告未完成软件开发构成违约
本案原告蓝宇能公司于2015年12月中标了某智慧社区项目,并由其关联公司原告蓝证公司于12-24与被告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蓝宇能公司开发人脸识别智慧社区身份认证门禁管理系统,开发费用为80,000元,被告应在合同签订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开发并向原告交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配合软件调试,原告蓝宇能公司于2016年4月与被告签订硬件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向被告订购硬件X-face人脸识别身份认证分析仪,合同款为26,400元;同时,补充协议约定,如果设备无法满足技术要求,原告蓝宇能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硬件采购合同及软件开发合同金额的两倍赔偿。
两项合同签订后,两原告均于当月就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款。
原告诉称,被告至今未能完成系统开发并通过原告的验收;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此事,但被告未作出任何积极回应;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签订的两项协议解除,被告返还原告全部合同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2,800元。
被告辩称,涉案门禁管理系统已经完成,已交付且未逾期,不存在违约行为。
原告则认为,涉案门禁管理系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无法验收,并请求法庭当庭对该门禁管理系统进行测试。
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模拟真实环境演示软件功能
为查明被告开发软件成果的完成情况,合议庭决定对被告开发的涉案门禁管理系统在模拟真实的应用环境下进行演示,并申请技术调查官参与演示,技术调查官王传极参与演示全过程。
根据合同要求,涉案系统采用人脸识别模式,主要功能包括采集和存储人脸图像,进行人脸识别并提供门禁功能。涉案系统可以自动感应进入识别范围的人并触发工作,支持动态人脸捕获,能捕获正常行走中的人员的人脸图像,无需人员停留或做出指定动作,并且能同时支持多人的人脸图像捕获,具有黑白名单管理功能,视频管理功能和远程管理功能。原告还提出,模拟需要一个和合同约定内容一样的测试环境,即涉案系统需应用于室外有自然光照的场所,且需要满足非逆光、非侧光照射、人脸正面识别等,还需要一条通道模拟人员走路过闸等。
为了尽可能逼真模拟实际使用环境和使用方法,使得演示过程严谨细致,能够更加客观地呈现出技术事实的原貌,合议庭决定专门选择在室外有光照环境下进行演示,并且当场拍照采集人脸数据,使用真人测试的方法进行功能演示。于是被告就把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包含控制主机、读卡器、门禁控制器、摄像机、视频监控机等设备全部搬到了法院,用于搭建测试环境。
在测试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法院工作人员中随机抽取了10个人进行人脸识别录入,并安排这10个人分别模拟路过闸机设备,技术调查官王传极参与演示并对具体内容进行勘验,法官助理、书记员用摄影摄像设备记录了演示调查全过程。合议庭和技术调查官对勘验情况梳理后认为,当庭演示的成果并不能表明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软件的开发。
法院: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软件开发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蓝证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涉案软件开发合同,原告蓝宇能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硬件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按照涉案软件开发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即12-24前,向原告蓝证公司交付开发完成的软件,被告辩称其最晚于12-24向蓝证公司交付了软件,但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虽然被告提供的其员工与相关人员的QQ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告在12-24交付了软件,原告蓝证公司也认可当日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将涉案软件结合硬件进行了调试。但被告提供的该QQ聊天记录显示,12-24的调试出现了“人脸获取频频出错,把花盆、人的双手合并都成人脸了”等问题。之后,被告虽几次发送了修改以后的相关软件,但直至12-24仍在安排27日进行调试的事宜,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之后其开发的软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此外,被告虽提交了以光盘形式存储的涉案软件安装文件,也将其开发的软件结合硬件当庭进行了演示,但其不能证明用于演示的软件的完成时间,合同约定的部分功能也无法进行演示。结合软件现场演示情况、技术调查官的相关勘验意见以及其他证据,上海知产法院认定被告未按照涉案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软件开发工作。
本案中,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致使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蓝证公司要求解除软件开发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蓝宇能公司向被告采购硬件的目的是为了与被告为原告蓝证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相结合进行使用,鉴于被告在软件开发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原告蓝宇能公司向被告采购的硬件也无法再进行使用,故原告蓝宇能公司要求解除硬件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上述涉案合同系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解除,且根据原告蓝宇能公司提供的快递单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已经通过快递将涉案硬件退还给了被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和涉案合同约定,上海知产法院判决原告蓝证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涉案软件开发合同,原告蓝宇能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硬件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被告返还原告蓝证公司合同款80,0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被告返还原告蓝宇能公司合同款26,400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杜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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