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静安区一位九十多岁的老人将价值不菲的房屋赠送给了孙子,但房子过户之后,时间一长,老人就反悔了,为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她和孙子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 祖孙对簿公堂,那么,她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原告何小妹说:“(房子)我送给他了,他不给我住,(房子)出租了。我住到哪里去,所以我要拿回来。”
事情还要从2015年说起,何阿婆告诉记者,当时祖孙关系融洽,孙子阿强对自己和再婚的老伴儿照顾有加,经常来探望,所以自己决定,将名下静安区安业路上的一处房产送给孙子。于是,2016年1月,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
法官介绍:“这份赠与是附有了两个条件的,第一个:是奶奶有权在本案所涉的这套被赠与的房屋中居住至百年,第二呢是孙子要对奶奶尽赡养义务。”
阿强表示,此前祖母何阿婆生病时,自己也曾尽心尽力照看过。“将近三个月,这个期间我什么都没干,我是一天24小时在身边照顾她,给她换尿布,给她洗衣服。”
据了解,何阿婆只有一个儿子和三个孙子,但儿子不幸早逝,阿强是最小的孙子,这个小孙子能越过哥哥们得到这套房子,也是来自祖母何阿婆的“偏爱”。何阿婆觉得,她当初赠房,本意是指望让孙子好好尽孝,自己能安度晚年,却不料事与愿违,因此,祖孙之间开始心生嫌隙。
孙子说自己在工地工作,有时还需要到外地工作一段时间,并不能天天照顾老人。考虑到何阿婆年事已高,生活不便,所以把何阿婆送进了一所位于崇明的养老院。
但养老机构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比如老人不能单独出门,也不能在养老院里搞聚会,这样受拘束的生活,让何阿婆感到不自由。
2019年4月的一天,在被送入养老院一个多月后,在未告知养老院的情况下,何阿婆彻底脱离了养老院的陪护——出逃了。何阿婆从养老院成功“出逃”后,得知自己此前的房屋已被出租,没法再回到房屋内居住,便很生气,因为根据赠与合同,虽然房屋过户了,但是她依然享有居住权。
何阿婆认为是孙子欺骗了自己,致其无家可归,面对这样的指责,孙子也是满腹委屈。“她说我同意,租客才租的这个房子。”
其实,对于孙子,何阿婆的态度其实也有些矛盾,她时而表示孙子对自己不好,欺骗了自己,时而却又说,孙子人并不坏,只是脾气不好。
何阿婆说:“他这个人没脑子的呀,脾气很坏的,人是不坏的,好好的,就脾气太坏,合他心意好的,不合他心意,打我,刀要杀我,剪刀戳我,都会的。”
原告律师称:被告就对原告实施了一些虐待、殴打,甚至于骗取原告钱财的这样一些行为。
孙子阿强则表示,自己尽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并没有虐待老人。
法官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且双方提供的证据都比较少,不足以证明双方各自所陈述的内容,法院为此特地走访了居委会以及奶奶居住的养老院。在走访的过程中,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平时何阿婆在家里是一个比较强势的人,也没有人亲眼见到过孙子殴打祖母。同样的问题,法官也特地询问了养老院的相关人员,养老院也表示没在何阿婆身上看到伤痕。
据了解,何阿婆虽然已年近百岁,但身体还算硬朗,也很有自己的主意,周围接触过的人说她自理能力、思维能力、记忆能力都很强,不是那种容易受骗的老人。
养老院徐董介绍:“她悄悄逃出去,她逃到派出所,她什么都没有,逃到我们江浦派出所,把身份证、医保卡什么自己都补办一套,补办出来,这个老太太太能耐了,精神好得不得了。”
法院经过审理和大量的庭后走访之后认为,孙子阿强虽然在履行赡养义务的时候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足以解除或撤销赠与合同。同时,法院也指出,根据赠与合同,何阿婆对于这套房屋还是享有相应的居住权的,要求孙子解除所签的租赁合同,保证老人的居住权益。
现如今,许多老年人会提前处置自己的房产,但往往因为处理方式不尽完善,或者考虑不够周全,事后又反悔等原因,好事变成了坏事,为此对簿公堂的,也不在少数。如何才能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产生。专家给出了三种可行建议。
方法一,设立居住权。“《民法典》的居住权显然是其中一种,在赠与合同里面,明确一个居住权条款,然后在房地产中心进行登记,登记为居住权人,那这样的话,不管所有权人如何变化,他的居住权是附随其上的,不会受到影响。”
方法二,订立遗嘱。专家表示,“对于老年人来说,最好的办法当然是遗嘱,因为遗嘱可以随时更改,如果发现子女不孝顺,可以随时更改或者撤销遗嘱,这对他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保障。”
方法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如果他没有尽到这个义务,没有善尽赡养义务,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同样,如果这个协议,老奶奶把这个房子做了其它处分,那么作为受遗赠人也可以解除这个协议。”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施亚娟 刘旻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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