媛媛从小就爱骑自行车,10岁的她已经换了三四辆车了,媛媛家里还有一只可爱的小狗,闲暇时她常常带着小狗外出散步。一次外出找同学玩时,媛媛就骑着车溜着狗,谁知,正是这个举动,让她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12-24上午9点左右,媛媛独自骑自行车出小区大门,手里牵着自家的小狗,在上街沿骑行的过程中,媛媛手上牵的狗绳绊倒了水泥立柱,随后立柱翻倒,压伤了媛媛的脚趾。
媛媛父亲回忆:“女儿当时坐在一个凳子上面,脚是血肉模糊的,流了好多血,疼得一直嗷嗷叫,右脚的大脚趾和二脚趾骨折了,尤其大脚趾,属于碾压性骨折,骨头上的肉全部粉碎了,直接能看到骨头。”
送医治疗后,媛媛右脚大脚趾和二脚趾的伤势被诊断为“碾压伤开放性骨折,足趾部分坏死”。心疼女儿的遭遇,媛媛的父母将矛头指向了“一碰就倒”的水泥立柱,“发生事故的这根柱子,2022年的时候就已经倒过,而且多次倾倒。”媛媛的父亲这样说。
媛媛一家与负责立柱养护的公司协商不成后,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养护公司赔偿媛媛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辅助器材费、误工费等共计3.4万余元。
媛媛父亲在法庭上说:“我家小孩子是你家石墩子给砸伤的,而且石墩子本来就是危险的,至于孩子有没有牵绳,或者遛狗骑自行车,其实起不到决定性作用,哪怕是一个普通人,无意中碰到那个柱子,它照样会倒到脚上!”
这次事故对孩子的身体也造成了较大的损害,为此媛媛父亲还主张了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她的疤痕会长期留在身上,以后穿凉鞋也会影响到美观,现在只剩下半个指甲,另一半的肉已经全部坏死了,导致她的脚趾头看着会有一点不协调。”
对于媛媛父亲提出的6万多的赔偿诉求,养护公司并不认同,认为媛媛之所以受伤,最主要原因是她自身有过错。
养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指出了媛媛的三个违法行为:未满12周岁到公共的道路上骑自行车、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边骑车边遛狗。
对于养护公司方提出的三个违法行为,媛媛父亲是这样反驳的。
“未满12周岁到公共的道路上骑自行车”——是社会普法问题,本人不知道,身边朋友也没听说过,主打一个“无知者无罪”。
“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这条道路不属于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都会开上去。
“边骑车边遛狗”——即便有这样的行为,处罚也很轻,类似于“骑电瓶车没戴头盔,处罚标准在30到50元”
总之,媛媛父亲认为,女儿的骑车行为在这起事故中并不起关键作用,最主要的还是立柱松动的问题。
媛媛父亲强调,水泥立柱长期处于松动的状态,早在事发一年前就已经被人为挪动。“旁边的生鲜超市常常把车开到上街沿卸货,从2022年一直到2023年9月份,这跟柱子一直都没有维修。”
事发时,这根水泥立柱已经摇摇欲坠了,绊倒立柱的“狗绳”可谓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媛媛父亲说:“水泥立柱的高度不低于70公分,而且很重,但是下面的铆钉,露出来的钢筋才几公分,而且钢筋下面的土壤是松软的,旁边只有一层薄薄的水泥固定。”
此外,媛媛父亲还说,发现水泥立柱松动后,小区居民就反映过问题,不过却无人问津、无人维修,女儿被立柱砸伤后,他们找相关部门投诉时,也是历经波折。“我先后跑了居委、派出所、人民政府三个地方,各跑了将近两遍,最终才问出来这个柱子是属于某市政公司的。”
不过,法庭上,养护公司却对水泥立柱长期以来松动的情况毫不知情,这中间到底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法官来到现场走访调查,进一步了解情况。
事发现场,小区门口两侧分别立了5根红白相间的水泥立柱,每根立柱高约70公分,为了防止机动车开上去,立柱之间的间距设置成了一米五左右。
某市政绿化养护公司员工说:“人行道区域有临时停放点位,所以非机动车也是可以上去的,但主要还是为了行人通行,非机动车的话,建议还是推行。”
沿街商铺前的人行道区域,宽度有三四米,如果不设置立柱,势必会有不少机动车行驶上去,扰乱秩序,影响行人出行安全。设置水泥立柱的初衷是好的,也是有必要的,不过,后期的维护保养跟上了吗?
养护公司员工表示,如果看到立柱倒掉了的话,就会重新加钢筋再浇混凝土,重新把它竖起来。“倒了的话第一时间可能就会发现,但是只松动、不倒的话,我们第一时间可能发现不了。”
倒下才会发现,去扶正,不倒则听之任之,这或许就是水泥立柱出现松动后,迟迟得不到关注的原因。
而水泥立柱不受关注,还有个更深层的原因。据了解,这家养护公司受当地镇政府委托负责特定区域的道路养护工作,并附有养护清单,其中罗列了具体的养护范围。不过,这份养护清单里并没有水泥立柱,这也就导致这些水泥立柱处在了养护的空白地带。
终于,结合现场走访和法庭审理,法官对这起案件有了整体性的认识,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了划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人民法庭夏艳法官表示,本案中的被告某养护公司,没有尽到养护维修的责任,增加了道路安全隐患,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夏艳法官同样指出,本案中的原告也有很大的过错。作为事故的当事人,媛媛做出了具有高危险性的行为,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引发了这场事故。“原告才刚到10周岁,未达法定的骑车上路年龄,这个年龄,其实也具备了一定的自我辨别、自我行为控制能力,但她仍然从事了一个高风险、不可控的行为,事实上,骑车遛狗的行为是本案事故的一个直接的导火索。”
此外,法官也认为,在这起事故中也能看到,媛媛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他们日常的监管与教育职责是缺位的。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上海某绿化养护公司支付原告33000元。对于水泥立柱维保缺失的问题,法院准备向相关部门,制发司法建议,修补工作中的漏洞。
编辑: | 潘文婷 |
视频编辑: | 赵祎韫 |
责编: | 沈雪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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