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鉴定,张某案发时精神状态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因患有精神疾病曾多次前往医院治疗,并长期服用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结婚前,男方父母故意向女方父母隐瞒张某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
张某父亲的证言提到:“张某患病的事别人基本都不知道,后来挂号看病用过我和妻子的医保卡,主要是考虑孩子年轻,看这方面的病怕对孩子影响不好。”
张某本人的供述显示,为了瞒住小洋,他将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放在母亲家主卧的柜子里。“跟小洋结婚之前,就不怎么吃药了,怕她知道我有精神疾病,偶尔精神状态不好的时候就过去自己吃药……”
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张某限制减刑。同时判决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洋的父母47514元。
悲剧的发生令人心痛,引发了网友对“恐婚”的热议,也激起了人们对“男女双方如何在婚姻中保障自身权益”的关注。那么,婚检结果是否属于隐私范畴,是否应向双方公开呢?
今天下午,《案见圆桌会》请来了严嫣律师、方正宇律师,一起讨论解读~~
问题一:法律上夫妻双方有告知既往病史、婚检结果的义务吗?
严嫣律师指出,告知未来的配偶自己有重大疾病是法律义务。2003年之前实行的是强制婚检制度,2003年之后至今,实行的是自愿婚检制度。《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结婚之前,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是必须要告知对方的。如果没有告知,假设不知情的一方结了婚,可以向人民法院以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的理由,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问题二:婚检是否能暴露出所有问题?
方正宇律师说:“目前大多数地方采取的婚检主要包括外科检查、验血,以及口述的部分。验血可以查出大部分的传染疾病,规避掉一些风险,但有一些内容,则取决于检查者的口述,这部分主要还是靠当事人的自觉,所以婚检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多少是能增加一点保障。”
严嫣律师也表达的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你不能指望,对方主动的告诉你婚检有异常,更不能指望检查的医生告诉你,另一半的婚检指标有异常,毕竟对方可能会控诉医生侵犯病人隐私。因此,我觉得要靠我们自觉,我们不能把自己的幸福生活,寄托在别人的告知上面,适婚男女们在婚恋中要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可以通过日常生活中的观察了解真实的对方,比如在吵架中测试对方的性格底线、通过共同生活了解对方的性格特质等。”
问题三:本案中妻子被扎49刀却只获赔4万多,对此律师怎么看?
方正宇律师表示,或许换一种诉讼手段会有不一样的结果。“从争取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来说,当初或许做一个独立的民事索赔程序会更好一点,目前来说,一般在刑事案件里面,精神损害赔偿是不支持的。”
严嫣律师认为本案中男方父母有重大过错,也建议女方家属可以另行起诉索赔。“如果我是女孩的父母,我可能会单独另案诉讼一下男方父母,因为在这样一个刑事案件的背后,男方父母是为虎作伥的,他们是造成女孩子死亡的一个共犯!父母有巨大的法律过错的!”
方正宇律师提出:“我个人觉得,凡是免费提供的婚检,政府默认夫妻双方把两人的手机号都登记下来,两份报告出来的时候,同时发放给两个人,在填写这张申请表的时候,就视为双方都同意向对方公开。”
严嫣律师表示,应当加大对不真诚的婚姻的打击力度。“如果在婚姻撤销和离婚赔偿案件中,加大对这些隐瞒的人的经济处罚力度的话,大家在婚前披露的可能性也许会更大一些。”
编辑: | 潘文婷 |
责编: | 沈雪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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