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癌症的徐女士离世前留下遗嘱,希望由亲姐姐担任尚未成年的儿子的监护人。可是,孩子的父亲仍然在世。那么,她为何会作出这样的决定?而凭着一纸遗嘱,姨妈就真的可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吗?
坐在法庭两边的并不是原告与被告,而是特殊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昨天下午,上海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在长宁法院开庭审理。高中生小陈,父亲患有双相情感障碍,重残无业,长期在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今年3月,和小陈相依为命的母亲患癌去世。生命最后的日子里,她在居委会工作人员和好友的见证下,立下遗嘱,指定她的亲姐姐,也就是小陈的姨妈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今年6月,小陈的姨妈徐阿姨向长宁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判决终止小陈父亲的监护权,指定自己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法官通过多次走访、交流,并委托社工出具调查报告,确认相关情况。开庭当天,居委会工作人员作为小陈父亲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各方对遗嘱均无异议。小陈也多次向法官明确表态愿意接受姨妈担任监护人。但年过六旬的徐阿姨孤身从农村来到上海照顾孩子,其经济状况无法支撑二人的生活。
为此,居委会帮小陈申领了特困补助。妇联也为成绩优异的小陈申请了奖学金。对于孩子母亲留下的遗产,长宁区公证处提供了免费的提存公证服务。最终,长宁法院当庭宣判,终止父亲和儿子的监护关系,指定姨妈徐阿姨作为小陈的监护人。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曾瑶婷 编辑:虞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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