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其中,针对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从提升住房租赁治理现代化水平出发,进一步明晰了平台总体定位和主要功能。要求市房屋管理部门依托平台,提供房源核验、信息查询、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等一站式服务,并向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开放数据接口;同时,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并为基层日常管理提供信息服务。为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市房屋管理局在梳理、总结近年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服务管理措施的优化,牵头制订《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13条,围绕《条例》要求,结合住房租赁平台管理服务内容,从目的依据、职责分工、平台建设、经营主体备案、实名从业、房源核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是理顺住房租赁平台工作机制。明确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及行业组织的职责分工。市级层面,市房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平台业务规划和统筹协调,市住房租赁管理事务中心主要负责平台具体工作的组织推进;区级层面,区房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平台相关服务和监管的统筹实施,区住房租赁中心主要负责辖区内平台具体业务的开展。此外,要求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在督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的同时,建设完善行业信用信息子平台。
二是提升平台信息化服务能力。依托住房租赁平台和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建立完善市、区相关管理部门以及街道(镇)的数据利用和共享机制,强化业务协同;以平台网站和“我要租房”应用场景为门户,提供住房租赁线上一站式服务,并按本市“一网通办”要求,逐步落实线上办理、免于提交等服务措施;统一数据规则,向具备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为相关市场主体批量开展住房租赁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
三是明确平台相关业务办理口径。关于主体备案,依法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信息记载)调整为住房租赁企业备案,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新增、变更、注销和补办流程,并与原有相关政策口径作了衔接。关于实名从业,统一从业信息卡样式和内容,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业人员入职后30日内,为其办理从业信息卡。关于房源核验,建立完善租赁住房基础数据库,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取得房源核验码或按规则标注房源类型后,方可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出(转)租住房标准,对单套住房内客厅(起居室)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上,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完成房源核验的,可以且仅可按规定要求隔断出一间房间单独出租。
四是强化市场主体使用平台监管。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依法合规使用住房租赁平台各项功能,规范自身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处理;办理相关业务时,发现有提交虚假材料、虚拟租赁交易或造成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市住房租赁中心可以暂停提供住房租赁平台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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