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汽车公司创立于2015年,是造车新势力中的头部企业,从事新能源汽车及相关零部件技术开发等,于2018年6月上市一款智能电动汽车。被告刘某为新浪微博大V,微博身份认证为:汽车达人、微博汽车视频博主,截止12-25,账号粉丝683,142人。2018年9月到2019年9月的一年时间里,刘某因曾与原告有过合作不愉快,密集发布了180多条与原告相关的微博,内容包括原告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对原告公司高管的评价、原告发布车型的“使用心得”等,内容均为负面,且大量适用侮辱性词语。
某汽车公司因此主张刘某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删除相关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嘉定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微博从文义出发,带有强烈的侮辱意味。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已超出监督、评价的合理范围,确有侮辱、诋毁原告的故意;考虑到发布言论的密集性、持续性,这一行为整体上已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足以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据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判令被告删除相关微博,在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置顶90天,赔偿经济损失30万。
嘉定法院嘉北法庭纪学鹏法官告诉记者,30万的赔偿金额,是嘉定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中,酌定的最高赔偿数额,在上海法院系统内也较为罕见。由于侵犯侵犯名誉权类的案件,一般难以用金钱来量化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因此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法官在此类案件中可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最高可以判赔50万。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言语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都是酌定数额的考虑因素。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在各自领域都有较大影响力,被告一年内发了180多条微博,平均两天一条,外加强烈侮辱性质的发言风格,都可以认定其有较强的主观恶意。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酌定的赔偿金额为30万。
法官提示,网络平台大V和一般网友相比,在发言时,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在享有言论自由,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要注意发言的边界,恪守底线。内容不属实、评论不适当、用语不文明,就可能构成对他人的侮辱、诽谤。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大V更应审慎使用其影响力。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冯家琳 实习编辑: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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