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众好友相约出游,其中一人主动提供车辆,免费搭载大家前往,中途出了交通事故,有人伤亡,后续索赔怎么办?开车人一片好心,过度苛责于情于理说不过去。可是死伤者家属的损失又切实存在。这种局面,往往让当事各方左右为难。今天下午,崇明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好意同乘”条款,对一起二死四伤的交通事故索赔案做出判决。
12-24,本案第一次开庭,原告方是死者徐先生的儿子 ,而被告有三方,被告一黄先生,被告二韩先生,以及被告三某保险公司。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项,第一项是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4790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2-24上午,被告一黄先生驾驶一辆七人座的商务车载着其他六名朋友,去启东某农家乐聚餐游玩。在启东市沿江公路农家乐门口, 一处没有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后果很严重,黄先生车上二死四伤,死者之一就是原告的父亲徐先生。启东交警调查后,认定黄先生在没有信号灯路口,转弯没有避让直行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
对于徐先生家属的索赔,黄先生表示认可,但是他认为他出于好意,搭载朋友出游的行为,是属于民法典好意同乘的范畴,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经过崇明法院合议庭讨论,鉴于黄某好意同乘的行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减少黄某五万元赔偿款。12-24下午,法庭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徐某死亡赔偿金644828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刘旻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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