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2-24通过,明年12-24起实行。《夜线约见》栏目特邀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张善根,针对此次修订进行专家解读。
主持人:接下来再来说家庭监护这一方面,也有一些新的规定,首先它细化了家庭监护的一个职责——监护人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监护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委托具有照顾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顾,至少每周与未成年人联系交流一次;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予以训诫并接受教家庭教育的指导等等。实际上我们觉得好像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是理所当然的一件事情,那为什么在这个法律当中又把它在强调了一遍?这个意义在哪里?
张善根: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有很多的家庭实际上是没有能力,或者说没有去做好家庭保护的一个作用,而且现在出现了很多的关于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问题),这些儿童在某种意义上是脱离家庭监护的,他们急需要社会强化监护职责。
主持人:所以监护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指的是不是就是刚才您所说的这种情况?
张善根:对。
主持人:哪些情况是可能会导致不能够完全履行监护职责?
张善根:在我们中国,现在最大的一个情况就是我们的留守儿童。因为留守儿童,按照现在统计已经达到了将近六七千万,可能那么这些孩子其实大部分都不在父母的监护范围之内,都是由他们那些爷爷奶奶叔叔这一辈的人去监护。但是这个亲属的监护,它替代不了我们的父母的监护职责。但是在需要进行这样监护的时候,法律上规定至少每周与未成年人联系交流一次。
主持人:我们知道之前的相关的草案写的是每月,现在变成了每周,实际频次是加大了,但是您觉得每周够不够?这个到底多少才是一个比较合适的频率?
张善根:这个频次的话,我觉得是因人而异的。而且我觉得像家庭的这种交流,我觉得最好是每天都有交流的。(每周)一次,它只是一种没办法的办法,不能够规定的太小,太小的话,也不好执行,那么只能是往宽里(规定)。
主持人:实际上也是前后寻找的一个比较平衡的一点,选择了每周(一次)。最后我们看是如果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予以训诫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什么叫做家庭教育指导?
张善根:教育指导,就是政府机构提供了一种教育方式,就是教父母怎么去教育自己的孩子。
(实习编辑:葛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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