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南京海关所属连云港海关在执行海运入境旅客监管任务时,发现4名旅客通过海关固定式核辐射监测通道引发报警。海关关员立即做好现场警戒并排查报警源头。
经复查,上述4名旅客随身行李中携带的“空气净化材料”核辐射超标,核素分析结果显示,该批“空气净化材料”含放射性元素钍-232,为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1类致癌物。
海关提醒:旅客购买海外商品时应主动了解商品成分信息,谨防携带核辐射超标物品进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对于进境放射性超标物质,海关将根据情况移交相关部门或责令退运。
编辑: | 沈佩岚 |
责编: | 傅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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