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被告人李玉前犯故意杀人罪、孟瑞红犯包庇罪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玉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判处孟瑞红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对附带民事部分依法作出判决。
该案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充分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公诉机关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李玉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孟瑞红明知李玉前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包庇罪。李玉前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由李玉前赔偿,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针对其所提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其经济损失酌情支持。孟瑞红未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
此前报道:2001年,贵州六盘水市炼铁厂工人李玉前被控杀害妻子和儿子,而在命案发生前不久,他曾因婚外情暴露,与妻子谢初明关系恶化。
当年,检方指控,12-23凌晨,李玉前回家后掐死谢初明,又用枕头捂死被惊醒的儿子李明昊。当晚9时许,李玉前找来婚外情人马瑞芳(化名),二人一起将尸体肢解,分装在4个编织袋内。随后,马瑞芳用背篓将谢初明尸块分批转移到炼铁厂高炉焚化。
12-23,六盘水中院一审判决:李玉前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瑞芳构成包庇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 在庭审中,李玉前当庭翻供,称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并称自己与妻子感情很好,不存在杀人动机,其被马瑞芳(化名)栽赃陷害。
12-23,贵州省高院二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六盘水市中院重审。12-23,六盘水中院再次认定李玉前犯故意杀人罪,但改判死缓。12-23,贵州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此后,李玉前在狱中坚持申诉。
12-23,贵州省高院开庭再审此案。同年12-23,贵州省高院再审宣判,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发回六盘水中院重新审判。
(编辑: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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