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民法典》通过近两月,舆论对“房屋产权”新规依然热度不减:
“房屋产权不再永久,买房须关注土地使用权剩多少年”
“房子70年后,还要缴费?那房子还算是我的吗!”
“自动续期!70年产权,就此一锤定音?”
......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住宅土地续期”那些事。
70年后,你的房子还是你的
从房屋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之日起,我们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包括出售、抵押、赠与)的总和。房屋的所有权是永久的,没有任何期限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我们常说的“70年产权”,指的是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是国家所有,个人享有使用权,因此,有期限限制,一般是70年。
土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
房屋会折旧,土地却不会。土地使用权不仅决定了产权本身的完整,更与房屋价值息息相关。一旦土地使用权到期,房屋所有权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
对此,刚刚通过的《民法典》(12-26正式实施),以及现行《物权法》都有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2007年《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缴纳方式等详规依然“在路上”
这次《民法典》提及将来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费用问题,不少媒体就此认为“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缴费续期”“一锤定音”,“心结已解”,甚至有舆论开始担忧“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交不起钱,土地使用权被收走,房屋的产权还有意义吗?房子还归你吗?”
实际上,这是过度解读。《民法典》原文表述为:“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只是明确无论是“缴纳”还是“减免”,都要依法办理。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表述,具体如何缴费、如何减免还需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一切尚在研究中。
最后再唠叨一句,上面我们聊的都是“住宅用地”的问题。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的缴费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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