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事件终于告一段落,那么刘鑫该不该为江歌之死负责?刘鑫多次强调,并非是自己造成对江歌的伤害导致其死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今天的法院判决书对她的这种说法进行了清晰的驳斥。
首先,刘鑫未如实告知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其次,为自保致他人安危于不顾。第三,事后言行有违常理人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的案件受理费用。
另外,法院认为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江歌对于深陷困境的同胞予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了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的侵害,理应得到法律的救济。
江歌遇害已经五年了,此案也纠缠了两年多之久,胜诉来之不易。它不仅是对逝者的告慰,更是对道德的纠偏、正义的伸张。
(编辑:张蕴昆 老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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