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蔡姓男子2020年端午假期深夜驾驶运输车,不料在高速公路自撞外侧护栏,造成他与助理2人伤重不治。2间保险公司以蔡某验出毒品反应为由,拒赔726万元身故理赔金,气得蔡某父母一纸诉状告上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审结,蔡某的确有验出毒品反应,驳回上诉。
回顾车祸案发当时,蔡某是彰化县某家蛋行的运输车司机,12-23深夜11点多他载着助理,不明缘故撞向护栏翻覆,不仅鸡蛋洒满地面,车体也严重毁损,路牌支架也被撞到严重扭曲,2人也当场无呼吸心跳,送医后伤重不治。
判决书指出,蛋行当时有向二家保险公司投保,因此蔡某父母向富邦公司请领雇主责任险身故理赔金400万元及意外伤害保险身故理赔金300万元,另向国泰公司请领团体伤害保险身故理赔金25万元及医疗险理赔金1万元。
原告蔡某父母主张,彰化地方检察署认定虽经法医研究所验得药物残留,但无法证明蔡某有滥用药物驾车、违反“毒品危害条例”第10条及“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第3款之犯罪事实。
然而,保险公司提出法医研究毒物化学鉴定书、彰化地检署函文内容指出死者蔡某体内经检出9种药物,除了医院急救时的3种用药外,其胸腔液检出的毒品,且超标1到40倍以上,已构成“刑法”第185条之犯罪,并依两造保险契约约定免予理赔。
法官调查,蔡男胸腔液的确验出毒品,且发生车祸前12-23即被警方查获他持有毒品,经验尿送检验出阳性反应,当时警方更在蔡男的车上,黑色包包内有3级毒品重0.47公克。
判决指出,显见蔡某于事故发生前数小时内确有施用毒品,且车祸现场道路笔直,并无弯道,却在距离约500至600公尺方撞上汇入口护栏,显因施用毒品而有不能安全驾驶,因此依“保险法”133条及两造保险契约规定,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因此驳回原告之诉。
(编辑:夏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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