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居家线上加班,能否视为在“工作岗位”?如果发生问题,又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广州的石先生下班后,用微信 处理工作突发疾病最终身亡。其家属认为应该算工伤,但社保局不予认定,法院到底怎么判?一起了解一下。
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点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石某下班回家后,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最后与同事的聊天时间是19点22分。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田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据此,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责令社保局在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实习编辑:张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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