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卖家通常会在交房前将归其所有的家具电器全部搬走。可在交房后,卖家仍留在屋内的物品是否能视为已赠与买家?近日,上海一中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因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屋内物品的归属,卖方交房后欲要回屋内的家具电器,买方却认为这些物品已随屋附赠。家具电器权属到底归谁?法院通过判决给出了答案。
合同约定不明 屋内物品归属引分歧
12-25,张斌及其妻刘莉将他们名下的一套房屋卖给李捷,很快双方签订好合同、付清房款,并于同年8月将房屋过户。12-25,张斌比原定时间提前三天将房屋钥匙交给了李捷,李捷也迫不及待地搬入了新房。就在她搬进的第二天,刘莉却找上门来,要搬走屋内物品。李捷拒不同意,她认为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列明屋内的家电怎么处理,既然房子都已经过户了,房子所有权归她,屋内物品所有权也就附属移转了。双方一时争执不下,刘莉提出签署一张补充字条,载明:“房子按合同给你,至于装修的其他东西(软装类,硬装不破坏),我一并拆走”,李捷也在字条下方签了字。几日后,张斌前来要搬走字条约好的“软装”,双方又生分歧。于是,张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捷归还屋内的全部家电和部分物品,包括空调、冰箱、消毒柜、水晶灯、洗漱台、米柜等。
一审法院:部分物品退还卖家
在一审过程当中,张斌提出自己为了对方考虑,实际交房时间比约定的还要早三天,才导致没来得及搬出家电。而对于张斌的说法,李捷辩称,当初房子早就过户,但张斌一直不腾出来交房,而且拖了那么久,张斌要是想搬走屋内的东西早就可以搬了;后来虽然又签了字条,但是其是被迫签的,无法律效力。退一步说,即使要搬,也只能搬走“软装”,不能包括家电和其他硬装。
一审法院认定,由于李捷无法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签署的字条,故字条有效,可以认为双方通过协商,对屋内物品归属问题达成了一致。至于字条中的“软装”,在一般理解当中应是区别于基本不可移动的硬装而言,主要包括家具、饰品、灯饰、布艺织物、花艺及绿化造景。因而认定李捷应返还张斌水晶灯、洗漱台、米柜。但对于张斌其他物品的返还请求没有支持。张斌不服判决,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卖家未明示赠与 均应物归原主
二审庭审中,张斌认为,合同总价款中没有包括家用电器部分,交房时没有搬出家电并不等于将家电送给李捷。李捷辩称张斌交房后对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就已丧失。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张斌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于12-25过户至李捷名下,履行了转移标的物的义务。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看,有关屋内的设备、装饰等如何处理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总价中也不包含家用电器。空调、冰箱与消毒柜作为屋内的家用电器,既不属于不动产,亦非装饰装修,不能认为已随房屋一并出售给李捷。
其次,从双方签署的字条内容看,也难以解读出张斌有主动放弃电器的所有权,或将电器赠与李捷的明确意思表示,故不认可李捷辩称张斌对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已丧失的意见。
据此,上海一中法院作出判决,李捷返还张斌空调、冰箱、消毒柜等家电。(文中皆为化名)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祝闻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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