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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及其4名下属员工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四万至三十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2014年7月,彭某在原闸北区注册成立了“卜凡公司”,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同年8月中旬起,彭某谎称卜凡公司在江西有板栗园、食品加工厂及田园农庄等产业,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并承诺以投资额年利率24%作为回报。
经人介绍,林某、李某等人先后入职彭某公司。而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林某担任公司的市场总监,全面负责对外宣传并非法吸收集资款等具体事项,并对吸收的集资款总额按比例分成。周某担任公司财务,负责钱款收支,在客户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后收取钱款、开具收据,每日结算分配。黄某作为总监助理,每日将周某收到的客户投资款项按照分配比例交于林某,再由林某发放提成。
据悉,截至2014年10月,卜凡公司共骗取50余名被害人集资款共计200余万元。而在这其中,另一人李某作为卜凡公司市场二部经理,在明知该公司虚构事实诈骗钱财的情况下,仍然带领其部门的业务员积极招揽客户投资并获得提成,骗取集资款约60万元。骗得的所有集资款后被彭某、林某等人瓜分殆尽。 12-25,彭某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后周某、林某等涉案的4人也相继归案。在案件审理期间,林某等4名下属分别退缴了各自的直接违法所得。
庭审中,注册空壳公司的彭某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彭某系初犯,本次犯罪系对于法律的无知或者一时贪念,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据此请求对彭从轻处罚。担任公司财务的周某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其辩护人辩称,周某没有参与本案诈骗的预谋,对于骗取他人钱财没有起到直接作用,只是帮助业务员完成。且钱款的分赃也是彭某等人决定,她只是按要求发钱,故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另在审理期间在家属帮助下,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据此请求对周减轻、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林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经查,担任公司财务的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犯罪行为系按彭某等人的指示将业务员收取的集资款汇拢并分配、保管公章等,故其作用相较彭某、林某显著较小,可采纳辩护人提出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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