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24)上午九点,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某曦的生命权纠纷一案。刘某曦,曾用名刘鑫。
原告江秋莲及其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刘鑫并没有到庭。
庭审中,原告一方认为,刘鑫对江歌的不幸遇害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构成生命权侵权。原告一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赔偿207万余元,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等五项主要内容。对此,被告一方进行了无责抗辩,认为刘鑫与江歌的正常交往本身并不具有危害性,江歌遇害是由凶手陈世锋造成的,也应当由陈世锋来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庭审中,原告方诉称,被告刘鑫与原告女儿即江歌系日本语言学校的同学与好友。12-24被告不堪前男友陈世峰的骚扰向江歌求助,希望借住江歌在日本东京的住处,直到案发时被告一直借住在此。原告方诉称,在江歌遇害过程中,屋内的刘鑫在能查看门外状况,并且知晓门外倒地受害者即为江歌的情况下,始终没有开门,也未曾对江歌实施任何救助行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甚至连医疗急救电话119都没有拨打过,直到警察出现后才开门。日本当地警方到达现场以后呼叫119,救护车赶到后将江歌送往东京医科大学医院进行抢救。12-24凌晨2点20分,江歌最终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
在庭审辩论中,原告发表辩论意见称,被告刘鑫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江歌遇害的前提与根本原因。表面上江歌遇害完全是陈世峰杀人行为所致,但从实质上来看,刘鑫故意隐瞒信息致江歌遇险。陈世峰杀害刘鑫不成,将愤怒转移到江歌身上,最终杀害了江歌。刘鑫转移风险的行为是导致江歌死亡的必要条件。事发前被告刘鑫阻止江歌报警,错失了警方提前对陈世峰采取强制措施,并限制陈世峰作案的可能。原告方称,陈世峰杀害江歌的行为并不影响被告过错的成立,也不能阻挡被告的行为与江歌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联系。被告刘鑫过错行为导致江歌被陈世峰所杀害。被告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被告方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认为,刘鑫住在江歌租住的公寓直到案发,她只与陈世锋有过三次交集,并不清楚陈世锋的危险性,两人最终没有报警是商议后的结果,并非刘鑫阻止江歌。目前也并无证据证明事发时刘鑫将门反锁。被告方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还原江歌遇害时的经过。
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方表示不同意调解。庭审共持续三个半小时,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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