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谢洋洋入职上海一家互联网公司,担任生鲜电商业务的采购工作。2023年8月,因为无法承受高压工作,入职仅仅四个月的谢洋洋选择离职,并拒绝签署竞业限制通知书。此时,他在这家公司的试用期尚未结束。
2024年3月,谢洋洋收到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得知前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他支付竞业违约金约42.37万元,违约证据是有人对自己跟踪半个月拍摄到的14段视频,证明他入职了与前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谢洋洋认为,自己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应该被竞业。同时,他还表示自己在这个行业干了7年,手里的供应商资源都是自己多年工作积累下来的,前公司正是看中这一点才让他入职的。
2023年,有学者对454份竞业限制纠纷案的判决书进行分析后发现,竞业限制义务主体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仅占21%,其余79%均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这其中又有77%是基层岗位员工,其中不乏前台、保安、保洁等人员。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确实存在“泛化”的问题。
编辑: | 周智敏 |
视频编辑: | 周智敏 |
摄像: | 张凯 徐玮 |
责编: | 陈瑞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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