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孩子被拐走24年,人贩子被判了无期;另一个孩子被拐走14年,人贩子只被判了5年,差别为什么会这么大呢?先说第一个案子:
1997年,郭刚堂2岁的儿子在山东聊城的家门口被人抱走,郭刚堂为了寻找儿子,骑行40多万公里,跑了几十个省份,寻子途中还帮助上千个家庭找回了自己的孩子。2015年,郭刚堂寻子的故事,被拍成电影《失孤》,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直到2021年7月,郭刚堂终于父子团圆,此时距离事发已经过去了24年。经开庭审理,被告人呼富吉、唐立霞在山东拐走郭刚堂的儿子之后,将孩子贩卖,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呼富吉被判死缓不得减刑,唐立霞被判无期。
再来说第二个案子:2007年10月,在深圳开包子铺的孙海洋不到4岁的儿子孙卓被吴某光拐走,随后和另一名被拐儿童分别交给吴某光的亲戚和同乡抚养。为了寻找儿子,14年间,孙海洋不仅把包子铺改名为:悬赏20万寻儿子,并且卖楼、借钱,跑遍了除新疆、西藏以外的全国各地。2014年,他的故事被拍成电影《亲爱的》,引发热议。直到2021年12月,在公安部的“团圆”行动中,孙卓终于被找到,2023年10月,人贩子吴某光因拐骗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那么,为什么同是人贩子,量刑却差这么多?
首先,罪名不一样。郭刚堂之子案,被告人犯的是拐卖儿童罪,而孙卓案,被告人犯的是拐骗儿童罪。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最高可判处死刑,而拐骗儿童罪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那么,拐卖、拐骗一字之差,区别在哪里呢?
1、从犯罪目的来看,拐骗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而拐卖是为了贩卖牟利。
2、从犯罪事实来看,呼富吉和唐立霞,两人以出卖为目的,共拐卖了四名儿童,注意,是“以出卖为目的”。而孙卓案,吴某龙在拐走孙卓后,交给了大嫂的堂弟收养。在庭审中,没有证据显示涉及到“买卖交易”,因此被认定是拐骗罪。
一审判决后,孙海洋大声疾呼,拐骗、拐卖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应该同罪!多位法律界专家也表示,应该避免“人不如物”的刑罚失衡。比如,买卖两只鹦鹉判5年,但是拐走4岁的孩子14年,顶格了也只能判5年,对于这种呼吁,你怎么看?
我是陶淳,你身边的法律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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