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本周六就要正式实施了,你是不是还有一些疑惑?一边开车一边看导航可不可以?对快递企业等非机动车较多的单位,有没有加强管理?究竟哪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会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市公安局今天权威作答,一起来看你关心的问题答案!
发生哪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会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答:《条例》第58条规定了4种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情形:
1、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2、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
3、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一年内有5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需要说明的是,一年内有5次以上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指的是当事人接受处罚,并被开具了处罚决定书,但是逾期不履行缴纳罚款等处罚决定的行为。该类行为不同于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行为。
对快递企业等非机动车较多的单位,《条例》是否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定?
答:《条例》第59条明确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交通安全责任。特别是第4款,明确了专业运输单位和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加强车辆营运安全管理和营运场所秩序管理。快递企业应当遵守这些规定、切实履行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义务。对未遵守上述规定的,《条例》第78条明确,由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何理解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答:《条例》第34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存在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在具体把握上,主要有两个标准:1.方式上,不得手持、操作电子设备;2.视线上,不得脱离正常行车视野。此外,等红灯,同样处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状态。因此,驾驶机动车在等红灯时,同样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确实需要使用手机等的,应当将车辆依法妥善停稳后,再行使用。
如何理解《条例》第34条第5项、第6项、第7项?
答:《条例》第34条第5项、第6项、第7项分别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不得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存在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相关研究和统计数据表明,上述对儿童、未成年人乘车的限制,能有效降低其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亡率和重伤率。上述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行车安全。同样,要求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也是为了保障行车安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例》虽未直接明确处罚标准。但是,《条例》第72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因此,对违反《条例》第34条第5项、第6项、第7项规定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其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已经纳入公安部驾驶证记分管理范围,还应当予以记2分。
《条例》第34条第4项“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如何理解?
答:该项规定,不仅是对机动车不得超员载客的重申,更是对公交车载客行为的进一步规范。不少公交车都设立了站立区,按照相关规定,驾驶该类型公交车,搭乘超过座位数的乘客并不属于超员,可以在一般道路上行驶。但是如果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超过座位数搭乘乘客,就违反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处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编辑: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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