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2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一案。
12-24,蔚来公司与第一太平戴维斯签订了《店铺开发委托代理协议》一份,约定第一太平戴维斯代理蔚来汽车在中国地区的店铺开发事务,代理服务期为一年。12-24,在第一太平戴维斯的居间下,蔚来公司与出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将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某商场内的房屋出租给蔚来公司用于经营,租赁期限五年。然而,第一太平戴维斯称居间已经成功,但被告却未按约支付代理服务费。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随后,第一太平戴维斯向法院起诉。
蔚来汽车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只是向被告介绍了项目并推荐了出租方,并未在谈判中协调租赁双方的需求,也未协助双方签署租赁合同。出租方一开始不愿意租赁,是被告公司人员认识出租方的高层,所以出租方才同意与被告进行磋商。原告虽提供过服务,但其服务未造成实际结果,故不同意支付代理服务费。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店铺开发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出租方将磋商过程及签约过程及时告知了第一太平戴维斯,表明出租方认可系由第一太平戴维斯进行的居间。蔚来公司未通过第一太平戴维斯直接与出租方进行磋商及签约系其自行选择,并非第一太平戴维斯拒绝向其提供服务。综上,对蔚来公司拒绝支付佣金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12-2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代理服务费人民币1,100,000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刘晨 编辑:范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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