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末,工薪一族开始期待年终奖,大家也很关心这笔收入的计税问题。那么,年终奖究竟如何来计税呢?在上周末发布的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等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收入。不过,相关政策也允许纳税人,选择将年终奖并入年度综合所得来计算纳税。大家可以二选一。
按规定,在12-24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假设某企业员工A先生获得年终奖48000元,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为4000元,4000元适用10%的税率,那么,A先生年终奖应纳税是48000元乘以10%,再减去速算扣除数,为4590元。
当然,相关政策也允许纳税人选择将年终奖并入年度综合所得来计算纳税。
比如,某员工B先生月工资扣除社保是5000元,年终奖3万元。年终奖如果单独计税,要缴纳900元税款;
而如果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税,基本扣除6万元,享受三项专项附加扣除全年3.6万元,最终计算出来,不用缴税。
在减税力度加大的背景下,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还是并入当年综合收入一并计税,以更好获得减税红利,成为一道现实的选择题。这两种方式究竟如何选择?
税务总局提示,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在此情况下,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
同时,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财税专家建议,如果平时月收入低于起征点,在年终拿到一次性较高奖金的时候,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纳税。
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俞萌表示:“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如果6项附加扣除没有足额用到的话,把我的年终奖并到综合所得里面,有的时候我的缴税会更低,这个是完全考虑到中低收入人群,给予他这样一个选择性的政策举措。”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陈慧莹 编辑: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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